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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个优秀的女孩一念之差作弊被处理。从中我们都值得深思(原文转移至28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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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惠利中学一名有个女孩跳楼自杀了, 原因是因为被老师骂。

一馨出生于1996年5月20日,再过7天就是她13周岁的生日。两年前一馨以优等生源进入卢湾区李惠利中学,事发前在班级担任少先队中队委 员,在刚刚结束的期中考试中名列班级第5名,全年级第7名。平时她活泼开朗,多才多艺,按班主任林菁的评价“工作能力有目共睹,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并且还 能主动挑起重担,同学与老师对你工作的认可,应该可以让你更好的成长。期待在新的一个学期中,你能带给大家更多的欣喜。”同学、亲友、邻里都说她是一个乖 巧懂事的好孩子。

  为什么这样优秀的孩子会选择跳楼自杀呢?班主任一天内一再痛骂、羞辱,公开用半节课的时间来辱骂。 这样强烈的刺激,如何让一个13岁的孩子来承受?

  悲剧已经发生,但谁能保证这样的悲剧不会重演呢?家长还敢把孩子交给这样的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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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zhj0851 的帖子

如果你叙述属实,请你公开所在学校,让它成为师德教育的反面教材。在教师节来临之际,我们既要弘扬教师美德,又要敢于揭示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允许“李惠利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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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就是因为,我们有些家长太软弱,怕得罪老师,不敢说。如果再这样下去,总有一天,我们自己也会碰到。

新竹园的师德教育,就是以“李惠利事件”为教材,很好,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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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感悟 再塑师德
2009年9月4日,七年级全体教师认真宣读了印发的相关材料,大家积极讨论,每位教师都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读完全文,鲁迅先生‘救救孩子’的呼喊声重又在耳畔响起。作为教师,我深感责任重大,‘爱’学生究竟该如何体现?理解和帮助就该是我们的出发点。”

“教师要如同尊重自己的生命一样尊重学生的生命;要如同呵护自己的心灵一样呵护孩子的心灵;要如同宽容自己的失误一样宽容学生的错误。赏识、宽容、互动是教师提高工作水平的秘密所在;爱心、耐心、细心是教师走进学生心灵的三把钥匙。”

“教师和学生有时都会走入教与学的误区,关键是遇到问题要有冷静分析的心态,不要急于处理。教书不只是把学问传授给学生,更要与学生进行生命心灵的对话。对于现代的学生,老师有时也要成为朋友的角色。”

“不只是班主任要注意与学生交谈的艺术,所有的任课教师都要有这样的意识:要理解学生,站在学生的立场和角度去思考问题,以一颗宽容平和的心去对待学生的犯错。”

“教师工作是有心理压力的,从事教育工作的我们要学会疏压和解压,寻找良好的释放途径,只有一个心理健康的教师才能教育出性格阳光灿烂的学生。”

“墙,推倒了就是桥。所以作为家长和教师,一定要做好推墙成桥的工作,使隔阂在学生和家长、教师之间消弥,并成为情谊、友谊、爱心的纽带。”

“教育无小事,一语可伤人,教育尤甚;教师责任大,爱心温暖人,做人为本。”

“教育学生,首先要教育自己——做一个心中有阳光,脸上有微笑的人。”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7 2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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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中的孩子出现些小问题很正常,关键是我们的家长和老师如何去教育和引导他(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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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zhj0851 的帖子

你既要指出孩子存在问题,也要明确地告诉他,老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从而让他正确面对,树立起信心。努力学习,用优异成绩来回击老师的错误做法。这是聪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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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1#zhj0851 的帖子

对于成长中的孩子,老师的做法肯定是错的,她不是教育为主,而是处罚为主,对孩子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作为家长要敢于对老师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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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你这个糊涂虫,你脑子里装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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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3#美女妈妈008 的帖子

对于初次犯错的孩子,理所当然以教育为主,一定要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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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类事件,在班里、在年级里以口头警告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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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你脑子里装的是什么?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与“学术上的造假”、“掺三聚氰安”、“体育比赛注射兴奋剂”联系在一起,你是不是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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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发帖也不动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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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zhj0851 的帖子

一定要学校向讨个说法,教育孩子不能这样,把红领巾等还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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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3#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我相信当时的孩子已经后悔了,不主动与家长说也可理解,关键要看她是否改过,作为老师为何还要如此严厉处罚呢?让她在同学中丢脸,对十三四岁的孩子来说,能承受吗?“李惠利事件”的教训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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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第一没错,就是方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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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8 19: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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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8 19: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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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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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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