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小帅帅妈妈 于 2009-7-13 17:26 发表
哦 这样的啊 花头还真多 唉 劳动者总是弱势的
谢谢你哈
那2006年的5月开始到今年年底的话 应该是补偿几个月的?这个N算3还是4啊?
2006年5月到2009年12月31日的话,刚好是3年再超过半年了,那么按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的话,N=4了。恭喜你!虽然只多了个把月,但是能多拿半个月的补偿金。
其实企业也不总是强势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动者、对企业都不是好事。企业用人更谨慎了,所以招工更谨慎,业绩一般的、将就的、年龄尴尬的人就失去了很多工作机会,失业人数增加。打比方说,本来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说连续两次就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企业只能放弃与一些业绩平平的老员工续签,选择市场上重新招聘可替代的新员工,所以能保护的貌似那些业绩优秀的员工,但是业绩优秀的员工又不需要合同期的保障,因为他们有能力获得更多的工作,原单位本来也不愿意他们的离去,所以说要保护劳动者的吧,也没有保护得上,这是矫枉过正的结果。上海新出台的二十二条即很好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又本着诚信、合同法约定有效的原则保护了企业投资环境,也更有利于劳动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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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ela999 于 2009-7-14 10:5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