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XZMM1 于 2009-4-21 12:36 发表
大家说的是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旺旺网一贯提倡的友爱精神,可没说旺旺网需要对她的行为负责。
你的说法(在这个帖子里你的很多发言),使我联想起三鹿牛奶事件。这次事件中受害的大多数家庭都是收入低下的穷困家庭,按 ...
你的联想太不类似了,添加致命的三聚氰胺那可以说是谋财害命,天理不容,是商家故意的坑人行为,和一个旧琴能等同吗?敢情你认为这件事里的卖家转让的这个旧琴也是谋财害命?这帽子可实在扣的太大了
,一点小事上升到置人于死地的高度,这就是“友爱”吗?
无论是旺网还是其他地方,我觉得看问题不要太过,就事论事站中立的立场才算公平。友爱是不错,但是每个人的“友爱”标准并不同,单从这件事里只能说买卖双方对“友爱”的标准有较大差距,不能尊重或者接受别人的思想观念,一定要别人服从自己的要求,是不是也违反了“友爱精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