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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为何基督徒可以吃猪肉却反对同性恋?

为何基督徒可以吃猪肉却反对同性恋?

为何基督徒可以吃猪肉却反对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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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基督徒可以吃猪肉却反对同性恋?

罗伯特·普拉默  橡树文字工作室  今天

橡树出版之【精彩书摘】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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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主以来,碰到过一些一脸严肃的非基督徒,指责基督徒虚伪,理由是“你们有选择地坚持一些原则,又转而故意忽略过一些律法要求”。要其举例,对方往往有备而来:“圣经说猪肉不洁净,不可以吃,你们却吃。同时,你们却对同性恋和婚前性行为毫不留情地反对。”乍听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事实又是怎样呢?且听今天的罗伯特·普拉默怎么解答。
“为什么你坚持认为同性恋是错的,圣经也说不可穿两种面料做成的衣服啊?(利19:19)你只是从圣经里挑取你喜欢的道德观。”这种对基督徒的指责,今天屡见不鲜。

那么,我们怎么决定圣经的哪些命令是不过时的,至今仍然可以应用呢?我们遵守圣经中的一些命令,却忽略另一些,这是否有圣经依据?

受盟约限制的命令

在思考这个重要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辨别,哪些诫命是和旧约有关且已经被基督取代,哪些诫命是神的子民今天仍然需要活出来的。

以下划分可能过于简单,但还是有益的,就是把旧约中神的命令划分成民事律(关乎社会)、礼仪律(关乎敬虔)和道德律(关乎伦理)。

那些和民事、礼仪相关的律法(比如饮食的规条、献祭、割礼、逃城等)已经在基督里面得到成就,于今不再适用。基督徒不需要再遵守旧约民事律和礼仪律,这一点可见于整本新约圣经。例如,我们在《马可福音》7章读到:

耶稣又叫众人来,对他们说:“你们都要听我的话,也要明白。从外面进去的,不能污秽人;惟有从里面出来的,乃能污秽人。”耶稣离开众人,进了屋子,门徒就问他这比喻的意思。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因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厕里。”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又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可7:14—23)

类似地,我们在《使徒行传》中读到:

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辩论已经多了,彼得就起来,说:“诸位弟兄,你们知道神早已在你们中间拣选了我,叫外邦人从我口中得听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神也为他们作了见证,赐圣灵给他们,正如给我们一样;又借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并不分他们、我们。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徒15:6—11)。

初代基督徒为了宣教的需要(即为了不冒犯犹太人),的确放弃了一些可以吃的食物(徒15:20;林前8—10章)。

不仅仅是民事律和礼仪律,即便是不过时的道德律也已在基督里成全了。这些道德律仍继续在基督的身体——教会——中那些靠着圣灵加力量生活的人身上得到彰显(罗3:31)。

有些人推测旧约圣经中那些不寻常之命令的原因。为什么触摸死人的身体就会不洁净7天?(民19:11—13)为什么禁止吃无鳞鱼?(利11:9—10)有时我们会听到一些伪科学的答案,比如有些书鼓励人按照古代以色列人的方式饮食。



一些牧师或解经家则刻意夸大各种命令的象征意义。不得不承认的是,神的教训的确有一些是充满象征意义的,比如,酵似乎在圣经中经常有消极的意义(出12:8—20,23:18;利10:12;路12:1;林前5:6;加5:9)。酵可以指骄傲、虚伪和假教导等。但请留意它在《路加福音》13:21中象征正面的渗透作用。

然而,除了少数一些明确的说明,有些人提出的旧约律例的象征意义很快就变得非常离奇。不管各种律例制定的原因是什么(老实说,有些律例是让人费解的),显然其中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神的子民分别出来,不被周围异教文化所污染(出19:6;拉9:1,10:11)。还有,一些圣经命令暗示以色列周边民族参加的活动是带有异教性质的(利19:26—28)。神保守犹太人作他的选民,并通过他们显明他的救赎计划,最终时候满足之时带来救主(加4:4)。

许多人认为基督徒道德方面有很多前后不一(比如,有人指责说基督徒从圣经中挑取自己喜欢的道德观),这可以通过认识到旧约时期民事律和礼仪律临时和预备的性质来加以澄清。

以下的比喻未必确切,但可以想象,如果有人这样控告,那是多么愚蠢:“我们国家成千上万的人都在公然藐视宪法!你们根本没有真正相信或遵守宪法,因为宪法的第18条修正案说:‘禁止在美利坚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第18条修正案在1919年1月16日获得批准。

对此我们可以回答:“是的,那条修正案曾经是这个国家要遵行的法律,但它已经被第21条修正案取代了。第21条修正案开头声明:‘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自此被取代。’”第21条修正案在1933年12月5日获得批准。

圣经不是一本政策手册,每一页写满了同样永不过时的指令。的确,“神的言语句句都是炼净的”(箴30:5)。然而,圣经更像是一本多卷故事,后面的章节阐述之前律例和事件的终极意义,并且表明之前律例和事件是暂时的,是上帝因迁就人而暂时赐下的(比如,太19:8)。新约圣经重复的旧约圣经命令(比如道德诫命,像禁止同性恋[利18:22;林前6:9]),或没有明显被废止的旧约诫命(像民事律和礼仪律[可7:19;来10:1—10]),在被圣灵引导的神子民的生活中有着持久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命令

如果我们要反思哪些圣经经文今天仍然适用,那么想清楚一处经文是规范性的还是描述性的同样很重要。

也就是说,一处经文是在规范(命令)某种行为,还是描述它?这个问题可能很复杂,因为圣经用赞扬的方式描述一些行为,它们实际上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性作用。

比如,路加反复地描述耶稣的祷告(例如,路3:21,5:15—16,6:12,9:18—22、29,10:17—21,11:1,22:39—46,23:34、46)。在《路加福音》中,这些描述性的经文是对更明确地劝勉人祷告的经文的补充(路11:2—13,18:1—8,22:40、46)。所以,一个很好的总体原则就是,经文中描述的某种行为只有得到后续清楚教导的支持,才能被看作是规范性的。

另一个要考虑是规范性还是描述性的情况,就是新约圣经中的基督徒洗礼。有些基督徒主张,洗礼必须在人首次宣信后马上施行。作为支持,他们引用了新约圣经中的一些描述人一旦宣信就马上或不久之后很快就受洗的经文(比如,徒2:41,8:12、38,9:18,10:48,16:15、33,18:8)。然而,我们却在新约圣经中找不到一条清楚的命令,说“人相信后要马上给他们施洗”。很清楚,所有的信徒都要受洗(太28:19;罗6:3—4;林前1:13—16),但圣经没有明确说明在归信后受洗的精确时间。

进一步思考关于洗礼时间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使徒行传》叙述的许多初期归信事件,都发生于非常熟悉旧约圣经的家庭或团体当中。的确,初期教会立刻遵行门徒受洗的命令,但这些初期信徒的背景和处境与今天许多信徒截然不同。而且,《使徒行传》中记载使徒传道之后许多人归信的证据,往往是引人注目的和/或神迹性的。既然我们没有关于受洗时间的清楚命令,就必须智慧地辨别归信之人信心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时受洗可以作为一种建议,但更多的教导和观察或许是必要的。



从文化和时代角度看圣经的道德命令

考虑到文化和时代,圣经的道德命令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1.完全或几乎不受跨文化影响,很少或无需改变的命令。

2. 根据文化的不同,表达有所变化,但原则不变的命令。

圣经中的许多命令可以直接应用在其他文化中,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变更。比如,我们在《利未记》19:11中读到:“你们不可偷盗。”尽管不同的文化可能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理解不同,但人类都同样受这显然是超文化命令的约束。偷窃别人的私人财产,肯定是不对的。

圣经中还有其他一些命令,尽管也可以直接应用在不同的文化中,但在某些文化中含义更深远。比如,我们在《以弗所书》5:18读到:“不要醉酒。”这个命令在所有时代所有文化中都长久适用。在任何时代、任何文化中,醉酒都是不对的。

在更具体地应用时,学习圣经的学生也应该问,在一个文化中,什么东西和酒的影响是一样的(比如,醉饮伏特加、抽大麻过瘾等)。通过寻找其在新文化中的含义,人们可以发现这最初的命令不但可以直接地理解,它的应用范围很广。

进一步应用的一个方法,就是从原命令中提取原则——比如,“身体摄入某种外物的程度,应限制在不致使你失去对身体正常功能的控制或违反道德禁忌”。这样,你就可以去探讨在不同文化中,什么东西会造成这样的危险,按照它们造成的危害程度,限制其摄入。

饮啤酒、伏特加或者红酒致醉,在大多数人看来,它们之间非常相似。可是我们怎么将这命令放在更深的文化背景中去看待呢?比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1:5写道:“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

那么,今天的妇女在公共场合祷告时总要蒙头吗?此外,思考保罗原来命令背后的目的很重要。他所关心的是把一块布盖在妇女头上吗?还是说保罗受信人的文化以蒙头方式表现妇女对丈夫的顺服?(林前11:1—16)。

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问,“在我们所处的文化中,妇女蒙头是否表现了对丈夫的顺服?”很显然不是这样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表达了对丈夫的顺服?美国东南部的做法是,妇女在左手无名指上戴戒指和在名字前冠夫姓(不用连字符)。尽管在有些文化中(比如在中国),妇女保留她未出嫁时的姓,这并不代表违背圣经,然而,在我成长的圈子里,妇女婚后还留着娘家的姓,则暗示违逆圣经界定的性别角色。

最后,我们要注意,一些非道德命令,仅适用于其设定时的背景环境。对这些命令,作者的意图是只由领受命令的人遵从,而没有视这命令有任何规范意义。这种命令的数目非常少。

比如,在《提摩太后书》4:13中,保罗请求提摩太:“我在特罗亚留于加布的那件外衣,你来的时候可以带来,那些书也要带来,更要紧的是那些皮卷。”我们猜想提摩太确实执行了这个命令,但它在任何其他文化或时代都没有进一步应用的意义。



以下原则是帮助你确定,圣经的一个命令是如何在其他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现。

1. 以更抽象、更神学性的词汇重述命令。这条命令是不是一个神学原则在某种文化下的具体应用?这条命令和文化应用不可分离吗?

2. 在今天,按字面来应用圣经,是否能够达成圣经作者原来陈述的目的(假设你能够确定圣经作者命令的目的)?

3.经文中是否存在一些细节,可以让人得出结论,它只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方或时期?

4. 经文中是否存在一些细节,可以让人得出结论说,其教训有超文化的应用(也就是,在不同文化中命令的适用性是不变的)?

5. 你对有争议性的经文得出的结论,是否与其作者在其他地方的陈述,以及圣经正典更广的上下文相一致?

6. 和其他圣经教训看似矛盾的地方,是否可以通过救赎历史的转变(旧约新约)来加以解释?

7. 警惕诡诈的人心可能会利用释经学原则,合理化对圣经的不顺服。释经原则像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

(本文摘自《释经学4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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