Πειθαρχέω(顺从,to obey one in authority)是指有了基本的顺服态度,还要遵行掌权者的命令;这个字强调的是顺服所带出的行动。保罗在提多书3章1节就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ὑποτάσσεσθαι)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πειθαρχεῖ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这里显然是指,若“作官的、掌权的”之命令与神的旨意没有冲突,基督徒就要照他说的去做;从“顺服”的态度到“顺从”的行动,目的都是为了行神眼中的“善事”。反过来说,掌权者的命令若违背神的旨意,我们再“顺从”他,那在神面前就是“行恶”了。
那么基督徒在“顺服”与“顺从”这两方面该如何平衡呢?在态度上,我们任何时候都要绝对地顺服执政掌权者;在行动上,我们则可以不顺从任何危害我们信仰实质的法令或意图。“如果政府命令神所禁止的事,或禁止神所命令的事,我们作为基督徒明显的责任,就是要抵抗而不服从。”(斯托得《罗马书注释》,李永明译,校园版。464页)换句话说,在某些特殊环境中,我们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与对政府的“不顺从”,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参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Rapids: Eerdmans, 1996.p.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