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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

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

为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一线技术人才,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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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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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
——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及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一线技术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中本贯通试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申报原则
(一)中本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学习年限一般为七年。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进行贯通培养试点。优先选择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院校进行试点。不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应建立确保试点顺利进行的机制。
(三)本科专业必须是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专业,且与学校的发展定位相符合。优先选择已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试点的中职学校以及试点专业,优先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的精品特色专业。
(四)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可申报1-2个专业,每个专业可与1-2个中职学校合作。每个中职学校原则上申报1个专业,每专业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三、实施要求
(一)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应届初三学生。招生计划按照当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事业发展需求,由我委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中职阶段学成后,须参加转段考试,转段考试由文化课考试和技能水平测试组成,其中文化课成绩占50%,技能水平测试成绩占50%。文化课考试由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技能水平测试考试由本科院校单独实施。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二)专业设置。贯通培养的试点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职本科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
(三)教学管理。开展中本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建立保障机制,加强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和引导。要成立贯通培养的相关教学和管理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四)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和收费管理按相应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转段完成后,由高等学校及时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本科阶段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执行,学生资助按照高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与发证。对转段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颁发中职毕业证书,转段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如完成中职阶段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也可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对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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