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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牧长受到性犯罪控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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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牧长受到性犯罪控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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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牧长受到性犯罪控告时……



文/溪鹿

《生命季刊》第73期



牧(师)长(老)是神在新约教会设立的圣职之一,来牧养神的群羊,照管和治理教会。同时,牧师也是“蒙恩的罪人”,他们照样会受到撒但的攻击、或被自己的私欲诱惑。另一方面,他们拥有很大的属灵权力,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可能产生腐败。结果牧长们也会跌倒、会犯罪,其中很敏感的是受到性犯罪的指控。那么,教会应当怎么办?



第一种观点:“没有人有资格扔石头”



这是华人教会中间很流行的观点。很多人引用约翰福音第八章1-11 节,即主耶稣处理那位被当场抓住的行淫妇女的案例。主耶稣当年对文士和法利赛人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他们认为这句话仍然应用到今天教会之中,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罪人,所以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去扔石头审判别人;扔向别人的石头,应该先落到自己的头上。因此当教会牧长受到性犯罪指控的时候,除非牧长自己承认,没有任何人可以处理他。



在华人思想文化中有类似逻辑。当A批评B有错误的时候,B就立马反驳说:“你自己不照照镜子,你也有另外的错,你还有什么资格说我。”乍听起来非常有道理,甚至我们自己也会无意间运用同样的话来辩护。但仔细一琢磨,问题就来了:B的反驳里隐含着一个非常强大的自我:“有错误的人没有资格批评我;没有一个人是没有错误的;所以没有人有资格批评我。”这种逻辑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很多人连古人那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雅量都渐渐丧失了。笔者认为,我们读约翰福音第八章1-11节的时候一定要跳出华人的思想文化。



那么这段经文究竟在说什么?



其实这段经文说的,不是判定那个妇人有罪或无罪,因为犯罪的事实早已经确定了——“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当场抓住,用法律术语说,“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无论在实体上(犯罪事实)和程序上(证据确凿)都可以确认,甚至连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定罪之后面临法律责任,按照摩西律法,这个妇人就是要用石头打死。文士法利赛人提出的难题,就是在这个妇人犯罪之后是否执行刑罚的问题。文士和法利赛人没有拿起石头,“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和耶稣所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在指对犯罪后的刑罚。代表律法的文士法利赛人之所以不能够拿起石头打那个妇人,不是因为妇人奸淫罪名不成立,而是因为耶稣基督是100%的神,具有赦罪的权柄,祂拥有在蒙恩者身上破坏罪权势的绝对主权,使死亡的毒钩不能伤着祂的百姓。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可以理解为,耶稣凭着主权,将拯救的恩典白白的赐给人,免去人因为犯罪当受的刑罚。我们也要注意耶稣紧接着说的一句话:“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除了耶稣,任何人可以这样做吗?所以,耶稣对罪的赦免和刑罚的免除,怎么可以应用到教会里罪恶的调查和处理?约翰福音第八章1-11 节的经文,完全不能硬套进执行教会内部对罪恶的调查和惩戒的。



第二种观点:“爱能遮掩罪”



有人引用彼得前书4:8,“爱能遮掩许多的罪。”认为在教会里弟兄姐妹彼此相爱,就意味着肢体犯罪要隐瞒、掩盖,不要曝光、扩散;对犯罪、跌倒的牧长也要如此,这是基督徒实践彼此相爱的表现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华人社会有避讳的历史传统,为长者讳,为亲者讳。传统上一个华人隐瞒、包庇亲人违法犯罪,这通常会视为很正当的行为;不但是为亲者讳,同时也为尊者讳,为贤者讳,这样的文化传统也会影响我们华人基督徒,就是以自己原有的思想文化来解读彼得前书4:8 节。笔者曾经一度在中国大陆家庭教会聚会和服事,对教会处理牧长涉及违法犯罪指控的原则和方法有很深的印象,不得不承认,很多时候就是倾向于隐瞒、掩盖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一些教会领袖甚至犯下构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罪行,有时也受到隐藏和庇护。



然而隐瞒和掩盖罪恶不是彼得前书经文的真实含义。使徒彼得在这里说“爱能遮掩许多的罪”,不是叫我们隐瞒或放纵罪恶,乃是一方面真正的爱能使我们包容别人的亏欠,能够超越损失,使人不致于“以恶报恶”;另一方面“凭爱心说诚实话”,指出犯罪人的错误来警戒对方;同时来挽回偶然被罪所胜的弟兄,使他迷途知返,而不致于犯更多地罪。



有人也认为故意隐瞒和掩盖罪恶是不对的,但是认为受到犯罪指控的牧长正在为神作工甚至让很多人得救,调查清理罪恶会拦阻主的圣工。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神在圣经中一再要求做“圣洁的器皿”,真正拦阻圣工的不是清理罪恶,而正是犯罪本身。



有人认为在清理罪恶会使罪恶曝光,使主的名受到羞辱。这几乎是华人“家丑不可外扬”传统的教会版。恰恰相反,隐瞒姑息罪恶才是羞辱主的圣名;清理罪恶,表明基督的教会有勇气直面罪恶、阻止罪恶,无论对教会内部的信徒还是对世界上不信的人们,都是何等强大和美好的见证!



第三种观点:以世俗法庭的处理为最权威的标准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意指“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有人认为“无罪判定”原则也应当适用教会牧长们。只要世俗法庭没有宣判被指控的牧长有罪,该牧长就应当被视为无罪,教会就无权对指控进行调查。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世俗法庭的处理结论成为最权威的标准。



笔者认为,“无罪推定”也应当成为教会组织调查指控时的原则,但是完全反对世俗法庭成为处理相关指控的最权威的机构。理由如下:



1、教会与世俗法庭的管辖范围不同。圣经中的犯罪和现代社会刑法中的犯罪虽然中文翻译都是同一个词,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定义范围要远远大于后者,我们看英文就清楚得多了,前者是Sin,后者是Crime。换言之,一些指控,即使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可能已经构成圣经中的“犯罪”(CommitSin),无论对整个教会还是对牧长本身都是道德上的重大瑕疵,因此对牧长的性犯罪指控绝对不能以世俗法庭作为最权威的机构。



2、两者适用的规范不同。教会调查、清理罪恶以圣经为主要根据,世俗法庭以实在法(成文法系)或前例(判例法系)为主要根据。在欧洲中世纪的时候,罗马天主教会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教会法,教会也有法庭,对世俗法庭的实体、程序规范都具有重大影响;有的法律原则甚至就是从信仰体系中发展出来的;西方法律思想中长期有“自然法”的概念,在实在法之上仍有更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律令,这些直接来自上帝;实在法的价值来自自然法,这就是为什么到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法庭中还到处铭刻着“摩西十诫”。如果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就会视为非法,这就是所谓“恶法非法”。在西方社会里正像实在法不是最高的法律,世俗法庭向来不是最高的审判。



3、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教会处理的责任内容是牧长的任职资格或会员资格;世俗法庭则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耶稣教导“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所以 “教会与世俗政权分离”的原则是基督徒一个很重要的信条。世俗法庭没有权力干涉教会解聘牧长、开除会员、执行纪律等等内部事务。



教会应当根据圣经受理控告



旧约以色列君王大卫曾经与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通奸,后借亚扪人的刀杀害乌利亚,之后娶了拔示巴。大卫原是一个合神心意的人,所以耶和华神膏立他作以色列的王。但是当大卫犯下上述淫乱、杀人罪行之后神没有隐瞒、掩盖大卫的罪行,撒母耳记下第十一章结尾和第十二章开头,圣经清清楚楚记载了耶和华神的立场,“耶和华神甚不喜悦,耶和华差遣拿单去见大卫。”做什么?差遣先知去当面斥责大卫。



主耶稣曾在马太福音18章15-17教导处理教会内部得罪肢体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是指控方与被控方双方私下对谈;第二步如果被控方不能接受,则双方在见证人面前对质;第三步如果被控方仍然不听的,则告诉教会。因此可见,教会有职责受理教会内部的控告。作为领袖的牧长们也可能受到控告时,教会当然也要受理。



提摩太前、后书、提多书通常被称为“教牧书信”,提摩太前书第三章和提多书第一章还分别具体规定了教会监督、执事和长老的任职资格和履行职务规则。这意味着,教会有权调查牧长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当牧长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的时候,教会理所当然应当撤销圣职。提摩太前书5:19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是关于指控牧长的程序规则:当有两个以上证人时,对长老的控告才可成立。这些是教会处理牧长犯罪的基本原则。



从教会历史来看,新约教会产生之后,无论在初代教会、大公教会、东正教、罗马天主教会以及改教之后的独立教会,都渐渐发展出处理教会内部事务的具体规范,这统称“教会法”。罗马天主教还曾经对教会法进行法典化。例如1917年,教宗本笃十五世正式颁布了《天主教法典》。该法典共有2414条教规,分五卷:总则、人法、物法、诉讼法、罪与罚。教会照样也有法庭,照样组织听证,被告方也享有举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改教之后的独立教会虽然不像罗马天主教有教会法典,但一般都有详细的教会宪章和其它规范。例如美国宣道会,规定现任牧师一旦受到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控告,就应当立即停止职务,再进行调查。



很多华人一听到性侵犯可能会想到犯罪人以暴力、胁迫手段侵犯受害人。其实,据笔者所知,在美国具有强势或优势地位与弱势或从属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比如牧师对于会众、教师对于学生、领导对于下属等,即使弱势或从属的一方自愿为之,也会被视为符合性侵犯关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大约两年前,一位美国教会主任牧师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他已任职11年,在教会具有极高的声望,曾牧养40,000会众。一位将满17岁女生在参加牧师圣经辅导的过程中自愿与他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关系被个别会员发觉后报告给执事会。教会的内部调查迅速启动,这位牧师在确定的证据前向教会其他领袖承认事实﹔之后教会立即把他解职,同时将整个情况报告当地警方。最后他提前与控方签订性侵犯认罪协议,入狱12年,并且终生被登记为性侵犯者。(注1)



我们华人教会没有经历过大公教会阶段,没有经历过罗马天主教阶段,与之相应也就缺乏按照规则执行教会纪律的习惯和传统。但是,教会是耶稣基督用祂的宝血买赎出来的,也是一群重生得救之人的集合,是基督的身体、真理的柱石和信徒属天的家。教会应当极力维护圣洁,成为耶稣基督美好的见证。我们是基督徒,深知人完全堕落、并且完全无能为力的真相,隐瞒掩盖作恶往往导致恶人胆子越来越大,纵容姑息犯罪,将使神的名更加蒙羞。所以,当牧长受到性犯罪的控告时,教会其它领袖一定要本着对上帝负责的态度郑重对待,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使罪恶得到及时清理,正义得到完全地伸张。



注1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 ... -ind_n_2918139.html




溪鹿   原中国大陆执业律师;后赴美攻读教牧学硕士,现为牧师,在北美华人教会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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