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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羚羚爸爸的答疑贴

2007年3月羚羚爸爸的答疑贴

按照旺爸的指示.

答疑贴,看了看帖子的量.双月一期较合适.所以事先开出来了.


本期增加财产类保险的通用条款----针对企业财产
方便进行条款查询.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07-3-23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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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财的常识问题.

做了个PPT供大家下载,希望能有高手提出意见,可以丰富其中的内容.

PPT中主要就理财问题的2大因素及一个理财公式进行了基本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用.

制作本幻灯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了解一些基本的理财常识.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07-3-2 18:10 编辑 ].

附件

投资理财常识.rar (134.87 KB)

2007-2-25 15:09, 下载次数: 282

理财技巧漫谈.rar (104.49 KB)

2007-3-2 18:10, 下载次数: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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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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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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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天高云淡 的帖子

我以为没人下载看呢?

昨天看到下载次数是0.今天一下子变28了.

还有一个正在整理中.明天就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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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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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已经有所行动了。

但是对基金还是没搞懂,股票更是不敢了,就是把钱存了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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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了,慢慢学习。对我有帮助。等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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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中保人寿的鸿鑫险适合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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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ailan 的帖子

适合极有钱或者没有钱对保险极不了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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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羚羚爸爸 的帖子

我理解就是那极不厚道的险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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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短消息给你,收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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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了,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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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想想妈妈 的帖子

收到您的短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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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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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是一些很普遍的小常识啦.

供大家参考啦.

以后再做点一些通俗易懂的金融类的知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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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我于2001年8月购买了友邦的年年红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买了十份,年付保费4576元,这几天我LG一直再说加息了,我这份保险亏大了,要我退掉,我没有方向了,请教:
1)现在退掉合算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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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我于2001年8月购买了友邦的年年红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买了十份,年付保费4576元,这几天我LG一直再说加息了,我这份保险亏大了,要我退掉,我没有方向了,请教:
1)现在退掉合算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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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初购买的理由和动机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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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羚羚爸爸 的帖子

当初同事推销,不好意思就买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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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退掉.你无非就是卖给朋友个人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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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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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2117642 的帖子

再请教一下哦....
孩子今年七岁,现在我们都在国企工作,收入还可以,但是由于LG身体不好,慢性肾炎,长期吃药,心里 不塌实,想多点保障,我应该给谁买那种保险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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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们孩子的年龄来看.

整个家庭在中期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孩子的抚养责任.其他责任尚无具体数据.

假设:您和您的爱人月收入在10000左右.

家庭月开支在5000.

用于孩子的必要的合理的抚养费用大致为2000元/月(含学费)
用于孩子的基本教育费会有所上升.
这些费用的主要提供者是通过您和您的爱人收入来支出.
同时要考虑到一些通货膨胀等因素.

所以,在未来的15年中(孩子7岁+15年=22岁),家庭在围绕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根据上述的抚养责任得出,大致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家长.

双方大致需要各承担30万左右的个人保障,在十五年到二十年中,以提供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孩子的抚养义务.

鉴于您爱人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否顺利的通过保险的核保.还要根据,目前他的实际病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核保进行审核.(如实告知)

我上面是没有您家庭的具体数据,做出的一种假设.

实际情况,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大致上的做个保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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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炎从病理上来看是种慢性的疾病.需要有个较长期的医治过程.

一定要积极医治,来控制早期病变的继续发展,防止病态发展.这点虽然不能通过保险来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通过积极的治疗也是降低家庭风险发生的一种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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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羚羚爸爸 :
保单上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没有指定受益人要不要紧?

[ 本帖最后由 Jack妈咪 于 2007-3-22 14: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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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Jack妈咪 的帖子

如果是身故受益人没有填写或者约定为法定受益人的话.

在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是按照民法上的规定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按照规定,第一继承人分别有.父母  配偶   子女.

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的上述继承人,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并且均分保险金给上述法定受益人.办过几个身故理赔给法定受益人的,较麻烦.如果金额较大的话,不指定受益人,容易发生几个继承人之间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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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保险单上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最好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按顺序受益.
购买保险的身故受益人应该是非常明确的.

例如:父母为自己购买一个定期的寿险保障.受益人应该很明确是为了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样子指定孩子做为身故受益人.当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时,很自然的这笔保险金就归属于孩子,或者当时孩子的监护人.

再如:刚上班的子女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受益人指定为父母.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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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保险大全----企业版

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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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责任范围
1. 火灾;
2. 爆炸
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
3. 雷电;
4. 飓风、台风、龙卷风;
5. 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 冰雹;
7. 地崩、山崩、雪崩;
8. 火山爆发;
9. 地面下陷下沉
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11. 水箱、水管爆裂。
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除外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保险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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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  义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子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中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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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责任范围
[size=-1]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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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五)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 除非有另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三)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五)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六)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 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 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失--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  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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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三)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四)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五)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 盘点时的发现的短缺;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 除非有另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五)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 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 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 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失--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  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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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 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 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 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 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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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羚羚爸爸 的帖子

非常感谢,可是我没有看懂哦。。。。
为了尽量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我曾经咨询过海儿人寿的保险代理人,他指出向我爱人这种情况目前不能购买和医疗健康相关的保险。我在考虑,目前我自己或孩子是否应该购买一定的保险,防范风险??例如如何在发生以外的前提下保证孩子的学业和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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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羚羚爸爸:
我LG想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女儿.请推荐一下哪家的保险公司寿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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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期的----新华定期AB款

也有终身的

有传统性质的----太平一生

也有分红或者万能----中德安联的万能寿险或者福星高照(分红型)

还有投连性质的----瑞泰投连

如果是为了在一定时期给孩子一个保障的话,应对万一可以选择新华定期.

如果是出于将来留给孩子或者自己一笔钱的话,可以选择瑞泰投连.

如果个人在这方面比较理财方面比较保守的话,太平的一生终身寿险是终身寿险中性价最高的.

如果.......

有非常多的如果.不知道哪个如果是你爱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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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生的孩子适合买什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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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羚羚爸爸 的帖子

羚羚爸爸 :
请问中国人寿的千禧理财分红型保险性价比好吗?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怎么理解?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Jack妈咪 于 2007-3-28 16: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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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1aier 的帖子

如果是上海新出生的孩子.

首先要办的就是住院基金,通过住院基金,可以获得每年十万以内,50%的费用补偿.这个是可以到地段医院儿科门诊处办理的.目前每年的保费是60元(属于社保).

其次,家长可以出于减轻自身压力角度出发,为孩子增加一些定期到其长大成人的大病保险.一般而言,假设一个0岁的孩子选择十万的重大疾病(含身故保障)的大病保险保至其30周岁成人的话.每年交费大致在200元左右.
再可以增加一些住院补贴类的保障.

最后,特别提请大家高度重视的就是教育金保险.目前市场上充斥的都不是教育金保险,而是教育金储蓄的产品.所谓教育金保险完全是非储蓄的概念.而是当子女的监护人发生身故等问题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定期的支付给孩子教育费用.目前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放弃保险保障的功能,主推教育储蓄.所以说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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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Jack妈咪 的帖子

现金价值的用途:

1.退保时的主要依据.
2.可以利用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一般而言是不超过6个月,利率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一般常见的贷款利率是2年期定期利率+2%.(合同中有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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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羚羚爸爸 的帖子

那您的意思就是和存银行差不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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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就是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购买教育储蓄保险还没有存银行好呢?

1首先,灵活性体现不出来.
2其次,预定利率加上分红也不会很高.

所以,通过保险最有效最好的利益是获得保障.而不是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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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羚爸爸:你好!我有一朋友,她因无上海户口而不能自己加金,现有熟人劝她买中宏的重大疾病险,说是这个险种即将结束.请问,她怎么做才能给自己增加点保障,再就是中宏产品值得买吗?我给女儿买的是聪明宝宝,是不是就是属于你说的教育储蓄金一类的,性价比并不高?谢谢,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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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7taozi妈 的帖子

首先,问一下您的朋友.将来是否长期在沪工作?

其次,您所说的聪宝就是典型的教育储蓄加养老储蓄加终身寿险的复杂型保险,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障是一点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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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她嫁的是上海老公.当然想在这边长期生活工作下去

[ 本帖最后由 taozi妈 于 2007-3-29 2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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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第一种:一年一保.保费逐年递增(我们称为自然保费).特点是,年轻时的保费很便宜.产品代表有:瑞福德的重大疾病保险.16到29岁的人年交66元可以保5万.30到39的人年交130元可以保5万....(单独投保的)

第二种:定期投保(属于长期险).同保险公司约定一个时期,例如20年或者30年,保费是均衡不变的.(我们称为均衡费率).产品代表有:人保健康的定期大病保险.30岁男性为例.交20年保20年.保费每年交600元保10万.

第三种:定期交费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障是终身的,交费是定期交的.这类保险目前世面上较多.一般而言30岁的男性交20年保终身10万保障的交费每年在3300元到3500元不等.

第四种:定期交费定期还本或者还保费.一般而言30岁的男性交20年保到70或者80等等.大概每年交费在3500到4000的样子.

我比较支持客户保第一二种.

三四两种保险保障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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