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inc 2017-12-11 18:11
云南大案记:云南YN3.15系列教案云县法院开庭纪实
云南大案记:云南YN3.15系列教案云县法院开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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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案记:云南YN3.15系列教案云县法院开庭纪实
2017-12-07
【背景】
这是2016年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指挥督办的专案,由于临沧警方于3月15日最先立案,其他地方随后立案,所以叫YN3.15三班仆人派邪教组织专案。
全省被留置讯问、拘留、逮捕、询问的大约有二百多人,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到各地法院的大约四十人,遍及昆明、楚雄、大理、临沧、保山、西双版纳、昭通、玉溪等地。
信徒以妇女居多、文化程度低、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活动大部分在农村。
云县法院审判六人:
1、鞠殿红,女,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出生,吉林省临江市人。
2、梁 琴,女,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出生,四川蓬安县人。
3、张红艳,女,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出生,云南省云县茶房乡人。
4、字会梅,女,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出生,云南省云县茶房乡人。
5、杨顺祥,男,汉族,大专文化,1988年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
6、张绍彩,女,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出生,云南省云县大朝山西镇人。
被告人鞠殿红、梁琴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YN3.15系列教案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云县法院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对各地的审判起着标杆作用。
起诉书指控以鞠殿红及其助手梁琴为首的邪教骨干分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至云南省多地州市秘密聚会、传经布道和发展信徒,继续鼓吹、宣扬世界末日论,培养组织骨干,在乡村建接待家庭和聚会家庭,在城区街道设立交通站,为秘密传教布道聚会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重建“三班仆人派”组织体系。在楚雄建立邪教宣传品印刷点,在未成年人中发展信徒,组织个别大学生赴昆明到外省参加邪教培训。
【疑问】
案件涉及这么多人以及他们的家庭,范围遍及大半个云南省。真相到底如何?自接受委托后,被告人和他们的亲属以及关心此案的人,不断问及下面的问题:
1、什么是邪教、正教?
2、谁有权力认定邪教、正教?
3、认定的程序、标准是什么?
4、“三班仆人派”的概念和特征?
5、涉案人员信的、传的是否是耶稣基督的道?是敬拜上帝还是神话个人?
6、涉案人员使用的是否是全世界的基督徒都使用的圣经?是否是其他广泛使用的宣传基督教书籍?
7、他们唱的赞美诗歌是不是基督徒尤其是中国的基督徒们,不论是政府认可的教堂里,或者是政府不认可的家庭教会场所唱的?
8、他们向谁祷告、祷告什么?
9、云南省公安厅下属机构认定哪些是“三班仆人派邪教组织”宣传品?
10、认定的理由、依据、程序、标准?
11、具体认定人员的名字、学历、文化背景?这些问题?
不经过公开开庭,由控方出示证据一一证明,并根据法律规定一一说明,我们也是不知道的。但我们觉得有责任回答被告人和他们的亲属以及关心此案的人,因为我们是辩护律师,是专业人员。
因着案件的背景,带着以上的疑问,我们参加了庭前会议及11月30日在临沧市云县法院的庭审。也因着要回应社会的对案件的关心,写下这篇纪实,算是给当下和历史的交代。
【庭前会议】
在11月10日的庭前会议上,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辩方提出了八点意见:
一、要求公开开庭。既然是打击邪教,公开开庭,让广大群众旁听,受教育。接受公开开庭,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参与旁听是公民的权利,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应该得到旁听;
二、第一次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显示,公安向检察院提供了“三班仆人派”为邪教的认定问题的保密卷(二)共45页,案卷里没有,要求控方提供给法院供辩方阅卷;
三、要求控方提供所有扣押被用作物证书证的证据原件,在法庭上出示。尤其是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宣传品的物品,便于辩方辨别是否正当的护教物品;
四、要求开庭时播放展示音像制品内容。尤其是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宣传品的音像制品,让辩方听和看是否属于基督徒敬拜赞美正常使用的;
五、要求云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鉴定(认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提问;
六、控方公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名单;
七、控方提供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八、先要求下列证人出庭,待根据控方提供证人证言情况再决定是否要求其他证人出庭:
1、曹文跃,男,住址:云县大寨镇新民村委会龙塘组。
2、付秋歌,女,电话:15770275231
3、张正华,男,住址:云县幸福镇干坡村委会慢品组。
4、李自华,男,住址:凤庆县郭大寨镇松林村大平掌小组。
5、朱志强,男,电话:18214529318住址:云县爱华镇德胜村东门外组。
6、李 红,女,电话:18724934132住址: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
这些意见,如果事前做好准备,对于法庭依法高效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然而,此后除了控方提供了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外,其他没有依法回应。
【警戒和安检】
11月24日,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11月30日上午8:30分,地点在法院可以容纳100多人的大法庭。此时,距各被告人失去自由已400多天,这四百多个日日夜夜不知是如何熬过来的。
上午8:30分,来自贵州贵阳的萧云阳律师、李贵生律师、广东广州的闻宇律师、云南昆明的曾义律师、福建厦门的杨晖律师准时到达云县法院。法院周围道路已被交警封锁,壁垒森严,好几辆警车,几十位身着制服的不知是特警还是临时聘用人员,一字排开。
审理这类案子,不管被审的是男是女,是老是少,人多人少,主事的人通常都会这样安排,需要透着威慑。这威慑,是给外边的人看的?还是给受审的被告人看的?不得而知。估计也有预防群体事件发生作用。
这情景,见多也就脱敏消惧了。走近法院铁栅栏门,好多身穿法院制服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面部十分严肃。一旁还停放一辆救护车,医生、护士一应俱全,似乎这里是在审理一件了不得的恐怖主义案件。
李贵生律师此类事情见多了,加上看到一群被告人的亲属被远远的隔着栏杆,不得进法院旁听,心中十分反感,登上台阶,大声说道:这些都是普通百姓,用得着如此兴师动众吗!?这是浪费资源啊!
我们来到法院大厅门口,法警准备对我们进行安检,遭到我们的抵制和抗议,因为最高法院规定不得对律师安检,法院不能公然违法,如果一定坚持对律师进行安检,我们拒绝参加今天的庭审。
法警向法院的领导请示,说律师们拒绝安检,不配合工作,估计领导觉得开庭时间快到了,不想在这事上费工夫,遂让我们进入法院一间空着的法庭等候。
为什么每次都要以这种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则的方式要显示自己的威严?执行规则的自己给制定规则的自己摔了一记耳光,这样就是有威严?我们穿上律师袍。
一会儿,一女工作人员告知辩护人依被告人顺序进入法庭。
【旁听】
进入法庭,一眼看上去,旁听席后排坐了不少人,但前排还有空位。按庭前会议上的说法,每个被告人可以发二张旁听票,六个被告人,十二位家属可以旁听。
但是,大多数家属没得进入法庭,旁听的不知道是些什么人。刑诉法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有权旁听,但法院不想让谁旁听,总能想到办法把其挡在法庭之外,比如发旁听证,安排人占位子等等。
【开庭】
我们坐到辩护席上,看到公诉席上已经坐了四位年轻的检察官,看来他们提前入席。桌子上为每位律师准备了电脑,不能使用自己的电脑,说是防止录像录音,让人感觉是对辩护律师的不信任。法庭固然有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的规定,但只能事后惩戒不可事前禁止使用自己电脑。
担任审判长的是云县法院分管刑案的罗副院长,敲法槌宣布开庭。被告人鞠殿红、梁琴、张红艳、字会梅、杨顺祥、张绍彩依次被带入法庭。
【回避】
审判长告知被告人、辩护人权利。
我们首先申请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理由是本案涉及宗教信仰,不相信有神佛,对基督教义和基督教传播、仪式不了解的人,来判断正教邪教,来起诉审判信仰神佛的人信仰问题,感觉极别扭。被审理的被告人是相信有神的人,审判案件的是无神论者,不能保证公正的审理案件,请求回避。
我们知道申请会被驳回,但为了公开表明我们的态度,留下历史的印记,也得行使回避权。不出所料,审判长没有经过合议直接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
接着,李贵生律师提出,今天庭审法庭可容纳一百多人,原定允许每位被告人的两名家属旁听,但有的被告人家属一个也没有进入法庭,法庭没有保证家属旁听的权利,请法庭给一个说法,审判长未答复,却要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得到同意后,提出申请公诉人回避。
理由是:
1、起诉书注明的检察院是杨永祥,今天却有四位出庭,不知道名字,直接影响辩护人回避权的行使。
2、控方的人员是无神论者,公诉有神论者犯罪,也有失公正的嫌疑。
审判长让控方回答,年轻的公诉人杨永祥回答说,开庭前已向法庭提供了出庭人员名单。辩护人回答根本没有看到这个名单。审判长不顾刑事诉讼法三十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的规定”,当机立断的替检察长决定驳回我们的回避申请。
我们认为检察员的回避,法院没有权利作出,审判长之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表示不服。
但审判长不顾辩方的反对,声称如果认为法庭违法,庭审后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强行推进庭审,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按照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法庭上都得听审判长指挥,但如果审判长公开不遵守法律怎么办?
【讯问和发问】
这是刑诉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在法庭上,被告人面对控辩审三方及背后的旁听人员,而不是之前仅仅面对侦查人员,回答讯问发问,对法庭发现案件事实,公众了解案件真相极为重要。
首先对鞠殿红进行单独讯问、发问,其他被告人被带离法庭。
鞠殿红普通话说得好,不温不火,口齿清楚,头脑冷静。她首先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其为邪教,她不同意,不懂何为“三班仆人派”,也不懂什么为邪教。认为自己是个基督徒,信仰的是耶稣基督,传讲的也是耶稣基督,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背《圣经》的教导和原则,没有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所做的事按照圣经,教导他人行善、做好事,传讲耶稣基督对人类的救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
其次对梁琴进行单独讯问发问。
梁琴普通话说的也好,声音轻柔,吐字清晰。坚决不同意起诉书的指控,表示不知道什么是邪教,不知道什么是“三班仆人派”,自己信仰的是耶稣基督,是基督徒,是一个善良的人,没有伤害过他人和社会。
李贵生律师是她的辩护人,为了试验她对圣经的了解,问她会不会吟诵主祷文。梁琴开始背诵《主祷文》:“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公诉人举手反对,说是辩护人诱导,于是审判长制止,不允许梁琴背诵。李贵生又问她是否会背诵《使徒信经》,梁琴回答说会,开始背诵:“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又被审判长大声打断。
李贵生律师提出抗议:主祷文、使徒信经,是全世界的基督徒都会的,敬拜上帝时都会吟诵,我让她吟诵是想从一个侧面了解她的信仰情况,也是想让法庭了解,为何不让她吟诵?法庭不该这样。
此后,杨晖律师第二次要求梁琴背诵主祷文,被审判长第二次制止。法庭可以允许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是邪教,但却不准被告人通过背诵主祷文证明自己是基督徒,这真是怪事。
张红艳、字会梅、杨顺祥、张绍彩均表示信仰的是耶稣基督,自己是基督徒,不是邪教,直到坐在法庭上也不知道何为三班仆人派,何为邪教。
出现一个有趣的情况,法官问字会梅是否认罪?说话声音很小的她,回答说认罪。临时赶来为其辩护没有时间会见的云南昆明律师曾义,不愧经验丰富老道。在发问时说,我得告诉你,认罪和有罪不是一回事,是否有罪得看证据。
李贵生律师特别问道,你读过起诉书吗?回答没有,问为何没读过,回答不认得字,同监室的人读给听过。问是否听说过什么是“三班仆人派”、什么是邪教,你懂不懂?她回答没听说过,也不懂。曾义律师又问道,你说起诉书看不懂是否是否事实?她回答是事实。
在回答完所有辩护人发问后,黄伟法官问她,是否愿意脱离你所参与的邪教组织?闻宇律师立即抗议:法官是诱导性提问。首先是证明了被告人已承认这是一个邪教,然后已经加入了这个邪教。这样才有退出的可能!在前两者都没有证实的情况下,不管被告人回答是还是否,都是自承参加了邪教,这对被告人不公平!在律师抗议后,字会梅说,我没有参与邪教组织!!!
从这一节看出,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敬业精神、执业经验是多么的重要。
总结辩护人的发问和当事人的回答。当事人认为,他们只信仰耶稣基督,没有神话过任何人。也没有侵害、伤害过任何人。读的是《圣经》,始终遵守《圣经》的教导,从未骗取他人钱财,竭尽全力救助需要的人,劝人心存爱心,善意。参加聚会的弟兄姊妹平等相待,从没有控制过他人,更没有使用过任何暴力,全都不认可控方的指控。
讯问和发问,主要是发问用时约三个小时。
【举证、质证】
这是刑事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环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而判断罪与非罪。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作了很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得到严格遵守,冤假错案是难以产生的。比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俗称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当庭宣读,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等等。
本案所有被告人都认为自己无罪,所有辩护人都作无罪辩护。控方本应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用严密的逻辑、扎实的法律知识阐述犯罪的构成。主持庭审的该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是老法官,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善用庭审指挥权,主持控辨双方把事说清把理辨明,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然而,本次开庭,与法律的规定相差甚远。
审判长宣布举证,律师们发现控方是归纳式“举证”, 不宣读证人所作的笔录内容,而是按照自己的目的说出一段要证明的内容,然后说要证明的内容在什么什么证据里,一长串,且说得非常快,请法庭组织质证吧。庭前会议之时,律师就要求其提供证据目录,但其拒不提供。这样律师很多时候甚至无法听清楚其念的证据名称,无从查找。
而且,本案数十卷卷宗,即便全部听清,也根本不可能在短短几十秒内找到、找齐控方提出的证据。有权阅卷的辩护律师都是如此,根本没有看过证人笔录的被告人更是可想而知。被告人听不到证人是谁、说了什么,根本无法质证、自我辩护。这是对辩护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剥夺。
我们常把这样的举证叫做不想让人知道真相的“举证”,既是对被告人自我辩护权漠视,也是对辩护律师的藐视,更重要的是在玩法律,你还不抵干脆的将数千页的卷宗一起砸过来!这引起辩护律师的强烈反对!纷纷要求控方举证的方式应该一证一质,尤其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需要一证一质。
更为重要的是,控方应该当庭宣读证人的笔录,先由被告人质证,再由辩护人质证。检方以法庭同意分组质证为由拒不宣读笔录,辩方当场指出其偷换概念,不管是分组质证还是一证一质,证人笔录都应当庭宣读!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不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的检察院是违法的,同意他们这样做的法院也是违法的。
在辩护人的坚持下,审判长同意对事关定罪量刑的证言单独质证,但控方仍然不愿意宣读证言。控方首先归纳性的“举出”李万洪的证言,这是控方认为最牛的定罪证据,说李万洪是为鞠殿红开车的,供述她是三班仆人派使女。
辩方质证的意见为:
1、全部案卷只有李万洪仅有一份证言证明鞠殿红是三班仆人派的使女,承认自己是三班仆人派,并陈述了有仆人、使女、守望、同工、柱石组织架构的存在。该份证言与其他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相互矛盾,在多次证言中,李万洪陈述了其从小跟从母亲信耶稣,认为自己是名基督徒,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家庭聚会存在仆人、使女、守望、同工、柱石,在检察院的退查案卷中,也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组织架构中“守望”是否存在,公安机关也查无所证。该证言系孤证,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内容来看,李万洪的证言实际上讲的是天主教与新教(基督教)的区别,与三班仆人派没有任何关联性,从组织架构来看,由于没有守望一级的组织架构,该家庭聚会的组织架构与基督教的组织架构没有什么不同,不具有违法性。该证言不能证明控方指控被告人系公安部2000年在一份秘密文件中描述的“邪教组织三班仆人派”。
3、李万洪和鞠殿红同时被抓,却分开受审,不让其出庭作证,使得律师无从盘问其证词。辩护人合理怀疑其中有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辩护人提请法庭让李万洪出庭作证。但法庭置之不理。
曹秋香的证言及其他证言只能证明,他们的信仰是基督教,读的是《圣经》,虽然和梁琴有接触,不具有违法性,鞠殿红的传教行为不存在违法性,更不具有犯罪行为。证人证言陈述鞠殿红、梁琴等人参加过聚会,基督徒的宗教生活就是要聚会,在聚会中祷告、读经、敬拜上帝。这些证言不能达到控方想证明的目的:将被告人等同于公安部秘密文件中描述的“邪教组织三班仆人派”。
控方向法庭举证从杨智电脑中打印的文本,控方以此证明,被告人传道具有隐蔽性,是在对抗公安机关的侦查,从而具有违法性。
辩方认为:
1、出示的打印文本,未经第三方确认,也没有得到杨智本人的确认,辩方对打印文本的来源及合法性不予认可。
2、隐蔽性不等于违法性,从内容来看,均为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可以养成良好的习惯,不具有违法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包括公开信仰和秘密信仰,隐蔽性不具有违法性。
控方仅出示了物证的照片,未向法庭出示实物,辩方强烈要求出示实物,辩方以不易搬运拒绝。辩方认为,实物为书籍和U盘,不存在不易搬运的情形,控方不出示实物违反刑诉法的规定。
控方出示云南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处做出的《关于认定云县鞠殿红涉案物品进行认定情况的批复》和《关于认定云县梁琴涉案物品进行认定情况的批复》,认定《牧者之道》、《房角石》、《天父的心》、《灵修日课》、《得人渔夫》、《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祷告出来的力量》等书籍以及《主啊你最美》、《主啊我亏欠了你》、《十诫》等音频、视频为邪教三班仆人派宣传品。
辩方认为:
1、该认定不具有刑事诉讼法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既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专家意见。该认定不具有合法性。
2、控方认为云南省公安厅的认定系书证,故不需要鉴定意见的构成要件。辩方认为,书证是指记载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形成于案件的时间之中。云南省公安厅的认定是下级公安机关要求其对物品的鉴定,形成于案件之后。很明显,这不是书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首先前提是无法认定,然后才是委托地市级公安机关做出认定意见,该认定意见显然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但却连具体的鉴定人都没有,故控方出示的认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3、从内容来看该认定不具有客观性。《牧者之道》、《房角石》、《天父的心》、《灵修日课》、《得人渔夫》、《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祷告出来的力量》在中国属于正规出版物,可以任意购买,这些书籍均为世界名著和基督徒的著作,两会均有出版。《主啊你最美》、《主啊我亏欠了你》等歌曲在中国及世界基督徒广为传唱。
按照云南省公安厅的认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全世界的基督徒都在阅读邪教组织“三班仆人派”宣传品,涉嫌邪教犯罪。
李贵生律师当庭提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并提供了著名牧师王怡、著名宗教学者张志鹏的名单。审判长询问控方的意见,公诉人杨永祥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是否邪教宣传品唯一的认定权,不需要专家出庭。
曾义律师反驳说,司法解释并未这样规定,公诉人曲义理解。十五条规定的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既然政府认可的中国基督教两会都能出版的书籍当然就不是邪教宣传品,上网查一下就可以得出的结论,根本无需委托云南省公安厅认定。辩方不回应。尽管辩方的申请合理合法,控方的意见毫无道理,但审判长还是支持了控方。辩方无奈、无语!
控方出示多名证人证言证明鞠殿红、梁琴到云南各地传教和聚会,同时出示照片证明扣押的物品经云南省公安厅认定三班仆人宣传品。辩方认为,鞠殿红作为基督徒传道人,到云南多地传道不具有违法性,作为一名基督徒其职责就是要传神的福音,将福音传遍每一个角落。辩护人注意到控方出示的PPT中,被扣押的物品有和合本的《圣经》,还好,未见云南省公安厅将该《圣经》也认定为邪教宣传品。《游子吟》系科学家冯秉承的著作,在云南省基督教两会有出售,也被认定为邪教宣传品,令人嘀笑皆非。基督徒相互搬运物品的行为系帮助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举证阶段,李贵生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在云南省教会购买的由中国基督教爱国委员会及基督教协会出版发行的《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灵修日课》,用以证明云南省公安厅认定意见的错误,闻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在互联网上下载的25页书证,用以证明《牧者之道》、《房角石》、《天父的心》、《灵修日课》、《得人渔夫》、《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祷告出来的力量》等书籍均为正规出版物,证明云南省公安厅认定意见的错误和荒唐。
杨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豆瓣网上载明的《天路历程》各版本,以及工人出版社所出版的《天路历程》。光是国内出版的就有十四个出版社之多,均由新华书店销售。
如此,在逻辑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就否认公安的认定的意见,确认被缴获的书籍并非邪教宣传品,要就是YN3.15专案组不应以云南为界,而是在全国范围彻底追查。对各出版社、两会、新华书店、豆瓣、百度涉嫌出版、销售、宣传邪教宣传品立案查处,深挖其背后的邪教根源。
这样推论下去很荒唐,希望法庭终止这种荒唐。
控方却以辩方出示的证据与公安机关收缴的内容不一致,网上下载的属于复印件无法质证进行回应。而鞠殿红梁琴等被告人确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就是这是些书。于是李贵生律师质问公诉人杨永祥,扣押并拿去云南省公安厅认定的是不是这些书?公诉人不再回应,这说明其先前说法不是事实。
而原件就在控方手中,依法应该向法庭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但其不出示,律师找出来出示后却说律师举出的是复印件、不是他们收缴的。收缴的书籍由检方控制,律师也不可能当庭出示他们收缴书籍的原件,作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的检察官,不应该呀!李贵生律师批评控方故意不依法举证,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庭审不能发现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了,我们不知道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了吗?控方能否回答那十一个疑问?
令我们非常遗憾的是,三十岁的年轻公诉人一个问题都没有回答,泛泛而谈,认为秘密传教、跨境传教,进行反侦察培训。并教育式的说,虽然过去了许多的岁月,邪教组织的名称会变,但不变的邪教的本质,但邪教的本质是什么呢?他没有说,估计也说不出来。
几位辩护人分别(包括云县法律援助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鞠殿红的辩湖人萧云阳律师认为:
1、指控的证据与不符合“三班仆人派邪教”的特征,并应用公安部1999年165号文件和百度百科对三班仆人派邪教认定的特征与本案指控的证据证明的特征进行比对,完全不能得出鞠殿红、梁琴的家庭聚会具有“三班仆人派”邪教的特征。
2、指控的组织架构也不具有“三班仆人派”的特征,根据公安部的认定三班仆人派为大仆人、小仆人、使女、守望、同工、柱石。控方证据指向只有使女、同工。缺少大仆人、小仆人、守望、柱石。而世界上的基督教均有组织形式,仆人、使女、柱石、同工在《圣经》中均能找到对应的称呼。
三班仆人的大仆人徐文库、小仆人李毛兴已经被判处死刑枪决。使女在现代基督教会中是对女传道人的称呼,使女在圣经中就是婢女,不具有特殊的权利,鞠殿红、梁琴就是普通传道人,没有为自己收敛钱财、谋取任何利益,生活十分清贫,都只是为了履行基督徒传福音的职责。
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三班仆人派的组织架构。基督教的历史证明,基督教存在组织性,故不能因为教会存在组织性认定为违法性,基督教的组织性是为了完成对神的敬拜、赞美。
4、秘密传道是宗教信仰的应有之意。
5、跨省传道是基督教的特征之一,是践行传道人的职责,如按控方的观点,就没有今天的基督教,基督教从西亚以色列之地传遍全球就是传道的结果。
6、云南省公安厅对涉案邪教宣传品的认定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7、向未成年人传道不具有违法性,每一个公民均有在未成年时信仰宗教的自由,我们如果认可信仰共产主义是信仰,我国对要求从小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故从小接触信仰基督教,建立神要求的爱,爱人如己,爱自己的仇敌,培养忍耐、宽容、不嫉妒、不自夸,养成一颗谦卑的心,用上帝的十诫要求自己,完全符合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何罪之有!
梁琴的辩护人李贵生律师认为:
1、对控方大跌眼镜,本来以为控方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大失所望。庭审发现的事实,可以得出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错案的结论。控方不敢把证据拿到法庭上来,把真相掩盖起来。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散布任何迷信,也未将徐文库奉为神明、没有任何神话个人的行为。
2、没有证据证明有“邪教组织”的存在。实际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描述的所谓“邪教组织”特征,即
①冒用基督教的名义建立;②神化、鼓吹首要分子;③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④发展、控制成员;⑤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3、被告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秩序或其他的犯罪行为。
4、云南省公安厅下属部门的少数人将《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灵修日课》、《游子吟》、《认识真理》、《爱的呼唤》、《死海古卷》、《除了罪恶别无所谓除了神别无所慕》、等书籍,以及《主啊,你最美》、《你是被主拣选的人》、《登上灵程的高峰》、《太 7.两条道路》、《凡是交给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赞美诗歌唱不完》、《今生跟随主耶稣》、《功成十架》、《主啊我亏欠了你》、《回报主恩》、《黎明之光》、《彼前4章》、《来8:1-17》、《变成主形象》、《灵命操练》、《得胜者》等资料认定为邪教宣传品是极其荒谬可笑的行为。
5、鞠殿红、梁琴跨境传道不具有非法性,是传道人的合法行为。
6、本案程序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没有报案人的情形下违法立案,存在非法监听公民,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
7、定罪证据不足,二次退侦,依法应当不起诉,这是控方明知无罪而起诉,本身就违法了。
8、公道自在人间,本案公开必然被社会所评价。
9、如果六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邪教犯罪,等于宣告了基督教就是邪教,在中国宗教史上会留下迫害宗教信仰的污点记录。
10、公诉人在关键问题上采取沉默和回避的态度,足以说明问题。
张红艳的辩护人闻宇律师以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开始了辩护。他认为从本案证据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做过坏事、没有行骗,你检方连最起码的打骂公婆这些证据都举不出证据,他们都是非常良善之人。如果因云南省公安厅认定的邪教读物定罪,这些读物,他也读过,他向法庭自首。并请求判决所有的被告人无罪。
字会梅的辩护人曾义则从云南省公安厅认定的违法性展开辩护,认为没有邪教组织的存在,被告人相互不认识,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
张绍彩的辩护人杨晖律师首先请求法庭判决六被告人无罪,还其清白。各被告人很多互不相识,根本就不够成一个组织,更谈不上是邪教。公安部1999年165号秘密文件中对三板仆人的定性是敛财、内部控制,各被告人决无此事。
最重要的是,判定各被告人是否是邪教组织,依据不应该是公安部1999年165号秘密文件,而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各被告人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五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不构成邪教组织,逻辑上自然也无法通过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邪教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即使各被告人组织的名字叫三班仆人、采纳了仆人、使女这些据称是三班仆人的组织架构,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名字、组织架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控方组织了几千页证据,都不能证明各被告人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因此,各被告人均应无罪。
第一轮辩论结束了,审判长问控方是否对辩方的意见有所回应并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杨检察官说没有。辩方似乎意犹未尽,李贵生律师举手要求在发言,被审判长制止。说辩论结束,各被告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
鞠殿红、梁琴、张红艳、字会梅、杨顺祥、张绍彩进行了最后陈述,他们说信仰自由无罪,坚信自己无罪,全无惧色,表示自己的行为无愧于社会,他们庭审的表现很好,如果是真正公开开庭,相信会得到不少点赞。
从上午8:30分至晚上8点左右,历时近12个小时的庭审终于结束了。前面所有的疑问都有了答案:他们不是邪教徒,是基督徒。
他们形成的是一个合作传福音的团队,而非邪教组织。起诉书所指控他们的全部行为,都是正常基督徒按照圣经应该去做的:传福音、聚会、祷告、培训,这些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他们读的书,我们基督徒都读过,他们唱的歌,我们基督徒都在唱。如果说他们是邪教徒,我们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如果说他们是邪教组织,我们所有的基督教会都是!
破坏法律实施的不是他们这些基督徒,而是当地公安和检察院分管人员!本案的实质是当地少数公权力人员违法侵犯了其本应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他们破坏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们等待云县法院的判决,出于对中国司法现状的冷静判断,我们不期待奇迹的出现。但我们相信,有高过法庭审判的公义存在。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公义如江河滔滔。
辩护律师:
萧云阳、李贵生、闻宇、曾义、杨晖
2017年12月5日
来源:新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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