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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17-1-8 21:36

略谈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几点异同

略谈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几点异同——陈进兴事件引发的争论带来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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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8 黛昀(黃媛媛) 言语道说话论云云

一,前言


1,陈进兴事件及其所引发的争论

这是一场惊心动魄、引人发指、令人心碎又惹人争议的事件。

事件主角陈进兴罪大恶极。1997年4月,他与两位同伙绑架了仍是高中生的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不久将其残酷杀害。此后在逃亡过程中,他继续杀害和伤害了许多无辜之人。

此事件在台湾公众中的影响力之大空前。此案一发便震动台湾朝野,不仅全国军警方宪兵展开空前的追捕,三人在流窜过程中继续犯罪作案,使得“台湾社会人心惶惶,甚至多达十万人聚集总统府前要求‘总统认错、撤换 内阁’……媒体推波助澜、政府官员与基层警员遭受 空前的破案压力,台湾社会陷入‘欲致白案三嫌于死地’的咒骂与惶恐中。”[1]

事件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在两名同伙相继死亡后陈进兴继续犯罪,11月18日他闯入南非驻华武官卓懋祺家中挟持其全家,就在与警方的对峙中,在他欲举枪自杀之际,武官的女儿向他传达耶稣基督的福音。陈进兴被感动了,入狱不久后受洗成为基督徒,在狱中他的生命经历了很大的转变,经常读圣经,常常祷告,他还决定捐献器官,并“祈求社会的原谅,向受害者、受害者家属与台湾 社会认错;台湾人民,一片错愕。”[2]

事件引发了激烈争议。尤其在他被处以死刑后,其《罪人的遗书──陈进兴狱中最后告白》一书的出版引发了正反两面更激烈的讨论。

教会内部,大多人士对此表示肯定,但也有人与教外人士一样对他是否真的信主表示质疑。[3]。也有人觉得这显得上帝的恩典过于廉价。[4]

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则表达了严重的质疑和不满,甚至迁怒基督教:“上帝的恩典太廉价了”[5],“为什么基督教(上帝)会赦免这么罪大恶极的人?”[6],“基督教的教义是不是有问题,太便宜了那些作恶的人?”[7]“上帝的饶恕未免太轻易了” [8]有的人认为太不公平了,“如果陈进兴能进天堂得永生,我宁愿下地狱,如此的基督教不信也罢。”[9]......

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此事件也是绝不能接受的。陈进兴对他们而言是绝不能被原谅的,必须要以牙还牙的报复才解痛、解恨。对陈进兴所发出的祈求原谅,白冰冰始终拒绝接受。这种不谅解持续至今,今年在反对台湾废除死刑的事情上,她说“如果多数民意盼废除死刑,她愿意切腹自杀。她说女儿白晓燕惨遭撕票,在位者根本无法体会受害家属的痛。….她愿意当刽子手,苦读考法警,专门负责执行死刑……要为台湾人讨公道。”[10]

可见,这起10多年前发生的事件之影响力持续至今。因此,对此事件之意义的探讨仍然没有过时。

《浪子回頭》倫勃朗

2,从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角度诠释此事件

此事件所折射出来的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关系问题更是值得探讨的。

1)学者的探讨。

梁家麟在其〈基督教的恩典观及相关神学与伦理课题:从台湾陈进兴事件谈起〉[11]中,从上帝的公义谈起,讨论了上帝的义在基督的代赎中的彰显,通过“因信称义”表现出来,并提出这些教义在以性善与善行为伦理原则的中国文化(尤其儒家)中是异质的。然后他重点讨论了基督教的恩典观,提出此恩典观对人的两个冒犯:显出在上帝面前人的无能和与世界的正义观相悖。最后,他在与天主教伦理观的比较中谈更正教的伦理观中对罪的看法。

在〈恩典与善行──基督教救赎论与中国文化的冲突〉[12]中,邢福增在其中一节[13]提出,陈进兴事件充分凸显了基督教救赎论与中国文化的冲突,尤其反映在中国文化中(尤受佛教之因果报应观影响的)“善行与果报”观念与基督教的“白白的”恩典观的冲突。

黄淮德的〈从陈进兴归主探讨中国文化与基督教神学(救恩观)的矛盾与冲突〉[14]文中,他通过比较中国文化和基督教中义观、人性观、罪观的不同,再进一步说明基督教救赎论的合理性。

以上三篇文章,都比较强调基督教与中国文化冲突的方面,且集中在救恩论和恩典观的探讨上。恰恰这两点属于特殊启示,是中国文化土壤中所缺乏的,因此当它与中国文化碰撞时,必然产生冲突,这也是陈进兴事件中所反映的。

2)本文进路

本文也会着重谈此事件反映的基督教与中国文化之冲突,但会谈到两者相同(似)之处。本文将涉及对罪观、审判观、上帝观中的上帝的公义属性、救赎论中的替代论和因信称义等方面进行探讨。虽前三篇也涉及这些内容,但本文的观点和思路会略有不同,如笔者并不同意梁家麟在谈到上帝的属性时,强调慈爱的属性大于公义。本文恰恰要肯定上帝的公义之关键所在。


《原罪·逐出乐园》(The Fall and Expulsion from Paradise)米開朗琪羅


二,此事件反映出的几点中国文化与基督教的异同

1,罪观及其相关话题

1)恨恶罪和赏善罚恶的公义观

陈进兴犯下了滔天大罪,但信耶稣就上了天堂,对于那些不了解基督教的台湾民众包括受害人家属来说,他们的愤怒是非常合乎理的。因为就他们的理解,这等于说陈进兴这么大的罪人,可以几乎什么代价也不付还享受上好的待遇。如果是这种对罪人的处理方式,不仅在中国文化里,在基督教里也是没有的。“犯罪者必须要得到惩罚”这种对罪恶的恨恶和“赏善罚恶”的公平原则在中国文化和基督教里都是相同的。

在中国文化的大传统中,儒家虽然倡导德治仁政,对罪的惩罚没有法家看得那么重要和严酷,但儒家仍认为刑罚是对德政的辅助(“刑者德之辅”,《春秋繁露·天辩在人》[15]),因此也强调要对罪施行惩罚,如孔子说: “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道家也强调对罪的惩罚,如“制恶兴善则理,忘善纵恶则乱”(吴筠《玄纲论》)。佛教的“因果报应”论更是认为犯罪者必定要受惩罚。像杀人罪“在戒律中称为“波罗夷罪”(极重罪),是戒律中的根本大戒,是不通忏悔的。”[16]严重者必下地狱永不得超生[17]。中国文化小传统中也有由“因果报应”论而强调:“人若离善趋恶,便一定会遭到上天的惩罚。”[18]

在基督教里,也强调犯罪者必要遭处罚。如陈进兴的杀人罪就犯了《旧约》妥拉(Torah,律法)中“十诫”之“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对待犯诫的人也基本是治死,如“打人以致死亡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记21:12)等。《新约》中也直接说:“罪的工价就是死”。且这里的死也指向末世向度,是永死,与佛教里说的“在地狱里不得超生”意思上十分相近了。基督教的上帝更是恨恶罪恶的,对罪是极其愤怒的。祂也是公义的,所以对待罪恶惩罚是十分公正的,如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一个罪人能够逃脱因罪而应有的惩罚。“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马书5:12b)惩罚也是严厉的,人犯罪就必须接受死的惩罚。因此像陈进兴这样的犯人,当然必须要死,且要永死。

由此可见,中国文化和基督教里对待罪恶和赏善罚恶的公平、公义观念十分相似、近乎相同。


《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米開朗琪羅

2)罪观

然而,中国文化和基督教对“什么是罪?”“得罪谁?”的看法是不同的。

首先,两者对“什么是罪”的概念不同。

对于中国文化来说,“罪/恶”基本上是一个伦理层面,道德和法律上的概念。如,孔子说:“茍志于仁矣,无恶也。”(《里仁》)孟子说:“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 (《滕文公上》)。除此以外,儒家还有“幽暗意识”等。而佛教里不讲罪的概念,而是讲“业”。这个“业”也是属于道德行为上的概念。“恶”对于佛教也是道德上的,如杀生、“淫念”“妄念”等。虽然也有讲得罪天的说法,如孔子曰:“不然,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但都还是指人犯了道德上的罪而得罪了天。

而基督教的“罪”,最根本的和首先的是人神关系层面的,灵性上的概念,当然也有道德上的概念,但它是由灵性的罪衍生而出。因此,基督教的罪首先是指“原罪”,即始祖亚当夏娃悖逆上帝使“罪”进入世界,造成人神关系的破裂,进而使人与人的关系的破裂,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人与自己的关系的破裂。这次人神关系的破裂是遍及所有人类的。因此所有人类都有原罪。其次才是由原罪而来的人的“罪性”,如“嫉妒”、“贪婪”、“恨”等,再有由罪性而来的“罪行”,如“杀人”“结党”“偷窃”等。举例来说,圣经《创世纪》第四章开头记载的人类第一起杀人案便是亚当夏娃犯罪之后开始的。他们的两个孩子,哥哥该隐因妒忌弟弟埃亞伯,而将其杀害。由此可见,从基督教的罪观来看陈进兴事件,罪人不仅只有陈进兴,还包括所有的台湾人民(包括受害者,受害者家人)及全人类。


《在十字架上》夏加爾

其次,两者对“得罪于谁”的看法不同。

对中国文化而言,人犯罪绝大多时候指得罪了人,或个人或群体。当然其中也有得罪“天”的说法,如上面提到的孔子说的“获罪于天”。小传统尤其也讲得罪了天上神仙等。基督教里很明确指出,人犯罪,首先得罪的是上帝。如亚当夏娃犯的原罪。即使人犯的道德或行为上的罪,也都首先得罪的是上帝。如大衛王犯了杀人罪和奸淫罪后向上帝悔改祷告:“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篇51:3-4)。浪子回头的故事里,浪子再次回家时对说:“父亲,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加福音15:18-21)因此,在基督教看来,陈进兴不仅得罪了白冰冰等,首先他得罪了上帝,而且全人类也都得罪了上帝。


《耶穌釘刑圖》格吕内瓦尔德

3)审判观

由谁来执行对罪恶的惩罚呢?中国文化和基督教也存在异同之处。

相同之处是,在现世中,无论在中国文化还是基督教,执行对罪恶的惩罚者都包括了国家暴力机构。另外,在末世的向度上,中国文化中,如小传统中的民间信仰,也讲来世被天/神惩罚问题。但其背后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因为“谁惩罚”的问题跟“得罪谁”相关。我们也曾提到,中国文化中得罪的一般是人,如儒家中,人犯罪,大多数指得罪了君王。即使有时也说得罪天,但也由君王代表天而得以合法地命其手下的国家机器承担刑罚罪恶的职能。对执行者要公正执法,如法家的韩非提出必须要“不好不恶”中立地审判。然若君王国家昏庸无能,社会恶行当道,百姓也便参与其中,有了不少革命人士提出的“替天行道”一说。人无能为力时,也认为会有“天”来治理。这个天是“人格天”,是一个公正者,恶人会遭“天打雷劈”,被“老天惩罚”。


《白色十字架》夏加爾

相较而言,基督教认为人犯罪所得罪的是上帝,因此也是由上帝执行审判。
在世的时候,由上帝所赋予权力的在位掌权者执行。如旧约中摩西担当审判官,新约罗马书13章提到人要顺服在上有权柄者,因“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所命的….他是神的用人没事伸冤的刑罚那做恶的。”
但这个审判只是为了维护创造的秩序,只针对触犯律法的罪行。真正的针对灵魂的原罪和罪性上的审判乃在末世耶稣基督再来后,由他所举行的终极大审判,才最终决定谁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因此,从以上三点可知,中国文化和基督教都要求要对罪恶做公义的惩罚,且基督教比中国文化中对罪的看法更加严苛,不仅是道德法律伦理上的,还是人神关系层面的,因此这种罪的刑罚是灵魂上的永死。所得罪的是上帝,因此执行审判的也是上帝。从这个角度再看陈进兴事件,陈进兴不仅犯了杀人这等罪行,更重的罪是他出生便带有的原罪,也就是与上帝的关系的破裂,因此,无论出生起,还是他杀人时,他不仅得罪了受害者,更得罪了上帝,不仅由地上的执法人员执行对他罪行的惩罚,他将面临真正的对罪行源头——原罪的审判,将在基督再来时由上帝之子耶稣执行。


《下十字架》 維登(Rogier van der Weyden) ,木板油畫,2.2*2.6m ,約1435年

2,上帝观中上帝的公义属性

既然在基督教看来,对陈进兴的真正最终审判者的是上帝,那么我们就简单谈谈上帝是否公义的问题。

对陈进兴信主罪得赦免,没有得到中国文化中认为的那种对罪的惩罚,使许多人感到愤怒,认为基督教的上帝不公平。似乎这位上帝对罪是无限包容,毫无公义。他们实际上是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天命观或者佛教和小传统民间的神的标准投射到基督教的上帝上。中国文化中的“天”的公义性是以人的对罪的标准为依归的,只彰显在对伦理、道德、律法上罪恶的惩罚,而缺乏对神人关系角度审判的公义性。因为在中国文化里,就没有基督教的这种神人关系要求,因此,也便没有这方面的审判。因此那些对陈进兴信主得救不满中国人所说的不公平,最大限度只是到此而已。然而他们所不知的是,就是上文已经对此作了不少论述来说明的,基督教的上帝不仅不对罪无限包容,而是极端厌恶,且不仅恨恶陈进兴的罪行,更加恨恶陈进兴的原罪,而且对陈进兴早就作了审判,便是灵魂上的永死。      因此我们看到上帝是十分公义的。对罪的惩罚毫不逊色于中国文化中的惩罚。

而且因着上帝公义的本性,所有人都要死,也就是说,那些没有像陈进兴一样犯行为上的罪的人都要与陈进兴一同永死。这就是所有人类应该有的终局,这彰显了上帝的公义,因为所有人都犯了罪,没有一个人能够侥幸逃脱,否则上帝就是偏心和不公义的。因此,从对全人类都因原罪要永死的惩罚看来,基督教的上帝是十分公义的。当然,这只是从下而上的推论。在基督教看来,公义是上帝本有的属性,不需要任何证明,正是出于他的公义本性,对罪人有如此的惩罚。上帝的公义在下点还将被更深入提到。


《哀悼基督》安德烈曼特尼亞 (Andrea Mantegna)68*81cm 布面油畫 1480年

3,“代替论”、“基督的神人二性”及“因信称义”

如果上帝仅有公义的属性,那么正如上面所说的,人类将在彻底的深渊,毫无希望可言。然而,恰恰事实没有如此悲观,上帝还有其它许多的属性。当然,最重要的是,上帝就是爱。上帝是“仁义双全”。也正因为此,上帝在毫不违背其公义的本性之下对毫无希望的人类实施了拯救。这便是陈进兴事情的关键所在。正是对这点关键的不理解,导致了如此多的争议。因为正是这个关键,在中国本身的文化里不——存——在。

这个关键是上帝的特殊启示,仅仅在耶稣基督身上表明出来,这也正是上帝恩典的展现。在耶稣基督身上,既满足了上帝公义的要求,又体现了其爱的本质。这也便成为了中国文化和基督教最大的异质所在,自然地,异质的相遇,便产生了冲突。

陈进兴犯了罪,上帝完全公义地审判他永死,为什么他又因信基督就罪得赦免了呢?这让人误会他好像不用付代价就享受了无比的好处。解开误会的钥匙就在于对信而罪得赦免一事的相信。因此,这是一个信心的问题,而不是知识的问题。因此,面对台湾民众的误解,基督徒不需要责备他们发怒无理,只需要将基督教这个让他们误解的福音清楚讲出来即可。

不是犯罪——罪得赦免,而是犯罪——信主——罪得赦免。因此,关键在于为什么信主就能使犯罪和罪得赦免连接上,而无损上帝的公义(因信称义)?

陈进兴的罪,和全人类的罪,并没有不需要付任何代价就无故轻易被赦免。而是,有人付了这极重无比无法衡量的罪的代价。这个代价无法靠如中国文化中的“自力”来完成。在儒家文化中,如,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认为人性本善,只要人自己愿意,人便可以靠自己成仁。然而,这个代价是因人的原罪而必须要付上的。儒家中没有原罪的概念,仁所达到的最高境界也无法修补基督教说的人神关系的破裂。在基督教看来,没有一个义人,都是罪人,如前面所说,人都有原罪。因此,作为已经有原罪的人如何能修补因原罪而带来的神人关系破裂呢?这也更非中国文化中所能倚靠的“他力”来完成。因为,原罪所得罪的是上帝,而非其它的神仙,因此,这个罪的代价,必须付给所得罪的那位,而这位上帝与人关系的修补,各路神仙帮不上忙,因为上帝启示给人类,祂是唯一的神,除祂以外,别无他神。

这个代价只能由一位没有原罪的人来偿付。这个人便是道成肉身,三十多年后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三天后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耶稣基督是由圣灵感孕从玛利亚所生,因此没有原罪。又因他具有神人二性,且这二性在他里面都是完全的,不混杂,不分离。因此,他是人,他的死可以代替所有同是人的死。然而他又是神,死亡不能压倒他,父使他三天后从死里复活。他是上帝,与父同等,为救赎人类,甘愿取了肉身,愿意顺服死在十字架来付此重价,修补人类因原罪而带来的与上帝的关系的破裂。

无一个罪人能替任何罪人死,但作为没有原罪的他的死可以替人类死。只有他的死,他可以作为完全无瑕疵的羔羊献给上帝,平息了公义的上帝因人的原罪而有的愤怒,满足了上帝公义的要求。以此救赎了人类。

由于作为都有原罪的,即以与上帝关系破裂的人,无能为力靠自己去填补这个极大的裂痕,而耶稣已经为他做了这样的赎价,他如果愿意相信这一切是事实,即他相信他的罪的代价已经被耶稣替他偿付,他不再需要付他不可能付的这个代价,如此,他便借着耶稣基督与父关系得以修补。他在上帝面前面临对原罪的审判时,便被宣布无罪赦免,被上帝称为义。也就是他“因信称义”了。
上帝的义也便在此展露无疑,因为不仅在十字架上,耶稣接受了上帝公义的人的罪的刑罚,即上帝没有减损丝毫公义而不惩罚罪人,另一方面,作为耶稣的上帝自己成为被惩罚的那位,而父也甘愿舍弃子去做这样的赎价,这便是上帝的义了。

为义的上帝竟愿担负罪债为罪人死,上帝的爱也便在此展露无遗了。

人无需任何代价,因为罪而无能为力付上这种极重的代价,而因着信心接受耶稣的救赎,这便是恩典了。因为恩典是白白的,是礼物。

作为十恶不赦的对自己的罪无能为力的罪人陈进兴,便是被这样的爱感动,接受了这样的恩典。因此他得以罪得赦免,因此得以在耶稣的终极大审判时可以被领进天堂的门。

这也便是中国文化土壤中没有的内容,但却也被赐予在中国的土地上。


《多馬的疑惑》卡拉瓦喬

三,结语

从以上三大点我们看见,对陈进兴犯罪——信主——罪得赦免的争议,来自中国文化中没有的关键一环,便是耶稣基督的福音。中国文化土壤里虽然有朴素的对罪的恨恶和赏善罚恶的公义意识,这点与基督教是相似的,然而,基督教的罪有更深的内涵,是与原罪的概念,而十字架事件所展露的上帝的公义也是更加地严厉和深厚。

本文的贡献在于不仅看到中国文化和基督教的异也看到同,并从同入手,逐渐展开其相异的地方。能清楚讲明陈进兴事件争议的关键所在,在神学的探讨方面更加深入。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中国文化和基督教的丰富传统挖掘得还不够,论证篇幅可以更简洁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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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rl]http://www.fhl.net/19970414/main.htm[/url]
[2] 同上
[3] 參 梁家麟:〈基督教的恩典觀及相關神學與倫理課題:從台灣陳進興事件談起〉,武漢大學人文科學宗教學系編:〈世紀之交的宗教與宗教學研究〉(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頁19-20。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9] [url]http://www.fhl.net/19970414/main.htm[/url]
[10] [url]http://ent.people.com.cn/GB/42075/81372/10909186.html[/url]
[11]梁家麟:〈基督教的恩典觀及相關神學與倫理課題:從台灣陳進興事件談起〉,武漢大學人文科學宗教學系編:〈世紀之交的宗教與宗教學研究〉(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12]邢福增〈恩典與善行──基督教救贖論與中國文化的衝突〉《建道學刊》,第19期(2003年1月)
[13] 同上,頁188-189
[14]黃懷德:,[url]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WongWaiT/ChenJinXinNSalvation.htm[/url]。。
[15] 參見,楊義芹,“儒家德行觀論析”,《現代哲學》,2010第一期,頁53
[16] [url]http://www.jcedu.org/edu/wenji/jingyin/busha1.htm[/url]
[17] 如殺父母者永在地獄,不得自由。見南傳:《增值部》第三冊,頁146;參《儒釋道之哲學對話——東方文化與現代社會國際會議論文集》,頁124
[18]邢福增〈恩典與善行──基督教救贖論與中國文化的衝突〉《建道學刊》,第19期(2003年1月),頁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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