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inc 2015-2-6 13:05
順服,有幾種?
順服,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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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舉目》72期。
文/周學信
老詩歌《信而順服》(When We Walk with the Lord, 1887。編註)至今仍在許多教會中傳唱。如歌詞所言,信而順服是“得耶穌喜愛”的唯一途徑。
現代文化高舉獨立、自主,極力強調個人主義和個人自由,認為“信和順服”與“快樂、良善”沒什麼關係,與“道德”沾不上邊,甚至反而與“必要之惡”(編註:Necessary Evil,也有人意譯為“兩害取其輕”)息息相關。
我們身處的文化,對權力充滿恐懼,迴避順服,因為順服必帶出權力──更確切地說,是來自自身之外、施加在自身上的權力。這正與現今之人反權力,並提倡自我表達、獨立自主、自由的願望衝突。
然而,人們也發現,若無某種程度的順服,社會生活就無法進行。大家因而願意在盡可能自我決定目標的前提下,做出最小程度的順服。即使基督徒也是如此。
這樣的順服觀,與聖經教導和基督教傳統,是完全抵觸的。
用心傾聽與回應
順服是基督信仰中不可或缺的。然而,多數基督徒對於“順服”,融入了後啟蒙時代自由主義的假設與觀念,尤其容易站在反權力和個人權益的角度來理解順服。
基督徒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因為缺乏整全的聖經觀和神學基礎,只會藉著高談順服來欺騙自己,說自己一定要活出信仰、為信仰作見證,但實際卻背道而馳。
基督徒對順服的認識,絕不能脫離聖經,不能脫離基督,尤其是福音書中所提及的耶穌在世上的工作和教導,也不能脫離教會忠於耶穌之天國異象的生命塑造。
順服(obedience),字源是ob-audire,意思是“聽”或“傾聽”,意味著有意願聆聽他人,並遵行他人旨意。這個希伯來字,不僅有被動接收聲音的意思,還有積極、忠心順服之意。《申命記》6:4就是例子:“以色列啊,你要聽!……”對信徒而言,順服代表聽上帝的話,並且服從上帝的旨意。相信上帝就是順服上帝。
順服是基督教的中心要義。舊約中,“道德”的原意包含了順服上帝的旨意。順服是上帝子民守約的義務。不順服約的律法,就有懲罰,無法用其他順服時所領受的恩典來抵消。耶和華呼召祂的子民:“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 (《出》19:5)。上帝透過約,和祂在百姓中所揀選的代表說話(參《出》19:5;《申》4-5)。因此,百姓也當順服行政長官,因為其權柄來自上帝。
因為“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我們當用心將生命的各個層面降服在上帝面前,順服祂的旨意、祂的目標和祂的期望(註1)
順服也是對誡命的履行(儘管我們未必能看到誡命的價值與意義)。這順服是信心的果子,忠於上帝所說的每一句話,緊緊相連於上帝,因此融入上帝親自編織的世界歷史脈絡。
上帝藉著順服的考驗,喚醒及煉淨亞伯拉罕的信心,“你要離開本地”(《創》12:1),“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創》17:1),“你帶著你的兒子……把他獻為燔祭”(《創》22:2)……
亞伯拉罕完全靠著上帝的話而活:他不斷地走向上帝的應許。在亞伯拉罕和以撒 身上,我們清楚看到:上帝要求順服,甚至要亞伯拉罕殺他“所愛的兒子”。亞伯拉罕順服了,上帝也依約給予獎賞。(參《創》22:15-18;26:1-5)
亞伯拉罕到底是真心相信並遵從上帝,還是只是垂涎那份獎賞?布魯格曼(Walter Brueggemann)說,這是個測試性問題:“一開始,上帝就是測試者;最後,上帝則是供應者。”布魯格曼也問:“這位應許生命的上帝也能命令死亡嗎?”畢竟,若要宣告“上帝必供應”,就必須有非常堅定的信心,包括相信上帝也會給予考驗。我們是無法在上帝的考驗和供應、命令和應許之間,二選一的(註2)。
堅定不移的愛
新約的順服,聚焦在耶穌身上。耶穌是順服的終極榜樣,用自己的生命,示範了順服。祂的一生,委身於遵行上帝的旨意(參《路》2:49),“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上帝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來》10:5-7)。
撒但在曠野對耶穌進行的3樣試探,其實可以彙整為一:誘惑祂遠離上帝的呼召!但從頭到尾,耶穌都一心順服上帝,抵擋試探。(參《太》4:1-11)
這樣的試探,充滿了耶穌的整個傳道生涯。然而耶穌不像以色列民,祂一路順服到底(註3)。祂教導門徒,每天要向父神禱告:“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太》6:10)
當我們行出上帝的旨意,就是與上帝同在。我們是祂的兒女,彼此是兄弟姐妹。“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可》3:34-35)耶穌的話令人震驚:出於愛與順服上帝的連結,能勝過人類的血緣關係。
尤其是根據使徒約翰所說,順服上帝旨意,就能證明並顯示出上帝的愛(參《約》14:31)。基督降世不是要來成就自己的旨意,而是要完成差祂者的旨意(參《約》4:34;6:38;9:4;10:18;12:49;15:10;17:4)。耶穌出於自由意志順服上帝,“我父所給我的那杯,我豈可不喝呢?”(《約》18:11)
耶穌徹底的順服,正顯明祂那堅定不移的愛:“我這麼做是照著父命令我的,為了讓世人知道我愛父。”(《約》14:31,和合本修訂版)
使徒保羅也極力強調順服。對保羅而言,整部救恩歷史,都攸關順服上帝。透過基督的順服,人類藉由亞當傳下來的不順服便得到救贖(參《羅》5:19)。特別是《腓立比書》2:8,說到耶穌“ 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這與《羅馬書》5:19所要表達的意思相同,“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耶穌死在十字架上,成了順服的祭物(參《來》10:5-10)。基督的救贖,便意味著“信而順服”(《羅》1:5,和合本修訂版)。所以,基督徒即為順服的人(參《羅》2:4;《林後》9:13;10:5),而耶穌基督是基督徒的唯一律法(參《林後》9:21,註4)。
耶穌在世時,呼召門徒來跟隨祂,跟著祂行出上帝的旨意(參《太》7:21;12:50;18:14;21:28-31)。耶穌復活後,祂仍透過宣講福音,呼召門徒以順服的信心回應上帝(參《徒》6:7;《羅》1:5;16:26;《帖後》1:8)。對門徒的呼召,是要他們用順服作回應,準備好撇下一切來跟隨耶穌(無論祂要領他們到哪裡去)。想要跟隨耶穌的人,一定要準備好完全順服(參《路》14:25-33,註5)。
有條件的順服
基督徒是一個共同體(參《林前》12:13),在聖靈的充滿和激勵下順服,這包括對秩序的尊重,如對家庭、社群和國家(參《太》22:21;《門》21;《來》13:17;《羅》13:1-2),但最終仍是直接向上帝順服。“我們必須順從上帝,勝於順從人”(《徒》5:29,和合本修訂版)。所以,基督徒對政府、當權者的順服必須在對上帝順服的範圍之內(註6)。
基督徒承認上帝有統治和命令的權柄,而順服就是回應祂所啟示的旨意。基督徒為“順服的兒女”,是顯示出他們與至高上帝之間的關係。
所有的權柄都出於上帝(參《羅》13:1),因此順服合法、正當的權柄,就是順服上帝,是美德!
若有權柄要人做違反上帝律法的事,那就不是正當的權柄。也就是說,如果在上掌權者命令我們做超越其權限的事,我們就沒有義務服從。若當權者只是指導或建議做事的方向,我們更沒有強行的責任、義務去遵從。
新約裡的兩種順服
順服上帝,也表現在我們對父母和師長的回應中(參《弗》6:1-9)。家庭是權柄發生的基本單位,聖經教導兒女要聽從父母,如同十誡所命令的(參《弗》5:1-3;《西》3:20)。父母對兒女的權柄,就是養育孩子,直到他們成熟,能夠獨立生活。
根據彼得(參《彼前》3:1)和保羅(參《弗》5:22-23;《西》3:18)所言,妻子也應在各樣事上,也就是所有和家庭有關的事上,順服丈夫。同段經文也強調,家庭中夫妻之間、父母與兒女之間,都應該用愛來經營、管理。
保羅所教導夫妻之間的互動關係,值得在此詳加闡述。派吉特(Alan Padgett)在著作《當基督順服教會:關於領導與彼此順服的聖經教導》(As Christ Submits to the Church: A Biblical Understanding of Leadership and Mutual Submission)中說,新約裡明顯有兩種順服:
一種是政治和軍事上的順服,包括對外來權柄的非自願性順服,乃屬於階級體制,並且是單向的。對此,派吉特稱之為“第一種順服”。
另外一種順服,符合新約中hypatasso所含有的意思,“出於謙卑、憐憫或愛,自願順服於另一個人”(註7),那是發自內心的、個人的,不一定是永久的,卻是相互的,這就是“第二種順服”。作者認為,這是新約中的主要道德教導。
我們可以在使徒書信中,看到許多經文描述第二種順服。其精髓就在《以弗所書》5:21。保羅透過此經節,指示夫妻要因敬畏上帝而彼此順服。
僕人式領導
保羅書信的其他地方中,出現“彼此”(allëlois)一詞(參《羅》1:12;15:5;《加》5:13、17、26;《弗》4:2、32),則是指教會的所有成員。派吉特說:“自願性的順服,是所有基督徒都應遵守的大原則,並非只有女人或奴隸才須這樣做。”(註8)這份真誠的相互關係,也顯示出,我們蒙召要活出《以弗所書》5:21中有別於第一種的順服。
保羅書信中教導彼此順服的經節,還包括《哥林多前書》7:3-4(夫妻對彼此擁有性的“權柄”),《加拉太書》5:13(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羅馬書》15:2(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以及最崇高的《腓立比書》2:1-11,保羅呼籲讀者要憑著愛而行,不求自己的益處,而是效法基督那充滿愛的奴僕形像來造就他人(註9)。
彼此順服,需要有人承擔起僕人的角色,來滿足他人的需要。這不是永久的,也無關乎階級,而是有彈性、活潑的,並且是基於愛。對領導階級的人來說,這樣的彼此順服,可以稱作僕人式領導(servant leadership),也就是掌權者運用恩賜,使他人變得更有能力,尤其是那些較軟弱的人。
必須受到公義的引導
然而綜觀整個教會歷史,掌權者常常妄用順服的呼召,壓制那些受逼迫和貧窮的人(註10)。
為要抵抗這些試探,派吉特建議,彼此順服所表達的愛,必須受到公義的引導(如此,彼此順服的呼召,才不會被拿來當作虐待和壓制的正當化理由)。另外,也必須受智慧的指引。這份智慧唯有上帝才能給予(可以平衡對自己、對鄰舍的愛,亦能顧及公義)。
如同耶穌,彼得和保羅也清楚教導基督徒,政府官員的權柄來自上帝(參《太》22:21;《約》19:11;《彼前》2:13-17;《羅》1:1-7)。至於如何順服遵守國家政權、法令,以及遵守到什麼程度,爭議很大。不過,大家都同意,公民有義務要盡其應盡的責任,以促進大眾福祉。
當耶穌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太》22:21)祂並不是說凱撒和上帝有同等的權利,可以向我們要求屬於我們的東西。相反地,祂是要告訴大家,這個聲稱屬於凱撒的東西──刻有凱撒頭像的錢幣──一定要歸還凱撒,這代表我們對社會秩序的尊重,而社會秩序是憑著上帝的應允而存在的。
我們對上帝──我們的創造主和救贖主,則有從一而終的忠心。這份忠心不屬於、也不會給予人間的權柄。
基督徒在維持社會秩序的角色上,有義務順服和支持政治權柄。社會的統治階層本當是上帝審判的執行者,執行上帝對犯錯者的憤怒。然而,《啟示錄》13章提醒我們,國家也有可能變得喪心病狂,甚至宣稱自已擁有上帝的權力。也就是說,統治階層本該是上帝的僕人,卻時常反叛。
基督徒的效忠對象是上帝,祂左手拿著國家政權的寶劍,右手持著福音的憐憫與慈愛來統管世界。當我們對上帝的絕對忠心,與對政權的相對忠心互相衝突時,我們一定要“順從上帝,不順從人”(《徒》5:29)。
不過,基督徒如果因此違反了公民法律,也要耐心接受法律的懲罰,以顯示對國家的尊重(註11)。
愛的回應和表達
奧古斯丁稱順服為一切道德的根源與維護(註12)。我們無須視順服為對權柄效忠,可以正面地看作是培養美德和履行義務。依據聖經原則來操練順服,可以幫助我們培養品格,使得活出聖經的要求與忠誠成為習慣。經過一段時間的操練,我們就能隨時隨事地順服,而不是刻意才能做到(註13)。
順服不是機械式行為,也不是負面的,外力強加的,或是對奴隸的要求。順服是有意識地要如此行,是自由的選擇。順服如果成為信徒的品格,信徒就能在各種環境下,都能敏銳覺察上帝的旨意,並且願意遵循。儘管建立這樣的品格路途漫長,但我們仍要讓順服的態度充滿一生。
以順服作為學習美德的方法,其根基是建立在“約”與“關係”上,而非以原則或意識形態為基礎。意即,一個有合法權柄的人要求順服,而被要求者也願意自願順服,因為他認同雙方之間的關係,但同時知道雙方的意見可能衝突(註14)。
對基督徒而言,操練順服與我們和上帝的關係息息相關。順服可以幫助我們學習活出基督的樣式。順服使我們得以蒙受基督教傳統的操練。
操練順服可使我們深深扎根於聖經,使我們能夠回應經文,分享生命與愛。這項操練是建立在與上帝的關係上,承認上帝有權統管我們的生命,也渴望自己的生命與上帝的旨意和諧一致。正如郝華斯(Stanley Hauerwas)和品曲斯(Charles Pinches)所言:
當基督徒順服上帝,他們順服的是基督教的上帝。也有人像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一樣,假藉順服來欺騙上帝,也有人像亞伯拉罕一樣完全順服(因為他已從上帝的歷史中學到,上帝是信實可靠的)。
順服上帝,牽涉到歷史,以及個人與上帝的關係。在這份關係中,上帝發出基督徒必須遵守的命令。但此關係並非只是建立在命令和順服上。例如基督徒之所以信靠上帝、盼望上帝的應許,是因為他們透過上帝……犧牲兒子耶穌等故事,認識了上帝。藉著學習這些事,他們就能談論“信靠”或“盼望”,這也是我們現在所知的廣義的順服的一部分(註15)。
順服不是終點,也不是只為了順服。順服是我們學習和操練個人道德義務的方法。這道德義務,是與基督信仰之“法則”相符的。遵守指令,可能需要我們在不明白原因或重要性之時就先順服(註16)。
有時候,我們必須“做我們被吩咐要做的事”。即使我們的意志和情感並不願如此行(註17),卻仍然參與在這善工之中,因為我們知道,透過順服的操練有其良善益處。儘管我們仍在釐清“為什麼我們要這樣做”,我們仍然不由自主地接受這份操練的塑造(註18)。
順服的終極表現是基督的愛。在基督裡,愛與順服相互連結。基督透過受死展現出對父的愛,以及祂對父神命令的順服(參《約》14:31)。在基督裡,“愛”暗指著順服。但“愛”將順服之意,從嚴守律法字句轉變成願意回應父神的旨意。愛的順服,超越了對律法命令的順服。
的確,“愛成全了律法”。而且,即使基督徒順服到徹底、完全的地步,也必須是出於對愛的回應,是愛的表達。當我們自由選擇在愛裡順服,這自由乃是不受他人影響而得的自由,是為與他人相處、為他人而活、以他人為中心的自由(註19)。
應該繼續頌唱嗎?
對基督信仰中“順服權柄”的誤用,也曾促成獨裁和階級化的教會組織,只鼓勵教會會友高舉順服,而不是誠實地藉良心分辨是非,把順服視為對教會和政府命令的主要回應(註20)。這在歷史上,給社會帶來悲慘的後果。神學家們指出,宗教信仰認可的盲目服從,已對人類心靈造成惡劣影響。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米爾格倫(Stanley Milgram),寫了一本《服從的危險》(Obedience to Authority, Haprper & Row),敘述他在耶魯大學所做的一連串特殊實驗,測試人類為了服從命令,願意做出多殘酷的行為。米爾格倫的實驗得到駭人的結果,證明在當權者下令施予刑罰時,人類願意對他人施加痛苦(註21)。一個專門報導米爾格倫的網站,對此實驗過程敘述如下:
他驚訝地發現,竟然有65%的受試者──美國紐哈芬市(New Haven)的平民老百姓──願意對苦苦求饒的受害者施予明顯的電擊,甚至超過450伏特,只因實驗單位命令他們這麼做,完全不管受害者並沒有做任何事該受如此刑罰。事實上,受害者是個優秀的演員,他並沒有真正遭受電擊。實驗結束後,也告知了受試者真相。但是對多數受試者來說,整個實驗的經歷非常真實,且令人興奮、緊張(註22)。
服從權柄是人類心理的重要特質(即使權柄發出了明顯錯誤的命令)。米爾格倫如此解釋:“聽命行事且心無惡意的平民老百姓,很有可能會成為恐怖毀滅行動的棋子。再者,就算其行為所造成的毀滅性影響非常明顯,而且他們被要求執行的舉動違反基本的道德良心,還是很少人能擁有所需的資源來抵抗權威。”(註23)
米爾格倫作出結論,認為不服從“是一條艱困之路,只有少數受試者能夠堅持到底不順服……不順服的舉動必須動用到內心的力量,而內心力量的轉換,超越了原有的成見,並且不單只是口頭言語的轉換,而是訴諸行動。但這麼做會耗掉許多精神力量。”(註24)
我們就此可以看到兩個相關現象:第一,當權者(包括教會當權者)在要求順服時所擁有的力量;第二,教會會友若有不順服之意,可能面對的極大的困難。
即便如此,教會應該繼續頌唱《信而順服》嗎?當然是。我們應懷著熱情與深深感恩的心來唱,因為這首詩歌寫出人對上帝及其話語信而順服時的實際景況。信而順服也塑造我們的生命和整個基督徒群體。我們蒙召要順服,要遵守詩歌中的道德異象,並且努力讓經文伴我們同行、詮釋我們的生命。
對基督徒來說,順服不是負面、外力強迫或對奴隸的要求,也不是被動順服或盲從。順服並不會壓抑我們的創造力,相反地,是我們全心全意聽從上帝的呼召。而這位上帝,已經先愛我們了(參《申》4:37;7:8;10:15;《約壹》4:19),而且祂的旨意為所有人帶來豐盛的生命(參《約》10:10)。
註:
1. Alberto Bondolfi and David Stubbs, “Obedience”, The Encycopedia of Christianity, Vol 3, editors, Erwin Fahlbusch … [et al.] ; translator and English-language editor, Geoffrey W. Bromiley ; statistical editor, David B. Barrett ; foreword, Jaroslav Pelikan (Grand Rapids, Mich.: W.B. Eerdmans; Leiden: Brill, 1999-2008), 806-808.
2. Brueggemann W., Genesi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eds, Mays J.L., Miller P.D., Acthemeier P.J., John Knox Press, Atlanta: 1982.
3. Karl Rahner, “Christ as the Exemplar of Clerical Obedience,” Obedience and the Church(Washington: Corpus Books, 1968), 6-15. A Carthusian, The Freedom of Obedience, Translated by an Anglican Solitary(Kalamazoo, Michigan: Cistercian Publication, 1998), 32-40.
4.同上,第32-38、41-46頁。
5.同上,p. 43-55頁。
6.同上,p. 47-55。
7.Alan Padgett, Christ Submits to the Church: A Biblical Understanding of Leadership and Mutual Submission(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s, 2011), 39.
8.同上,p. 41。
9.同上,p. 79 f。
10.同上,p.125 f。
11.Donald Bloesch, Freedom for Obedience(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87), 143-144.
12.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Book, XIV. 12.(中文版:《上帝之城》,奧古斯丁著)
13.Wyndy Corbin Reuschling, “Trust and Obey”: The Danger of Obedience as Duty in Evangelical Ethics”,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Christian Ethics., Vol. 25, No. 2, Fall/Winter 20, 68-70.
14.Stanley Hauerwas and Charles Pinches, Christians among the Virtues(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7), 135.
15.同上,第141-142頁。
16.同上,第68-70頁。
17.出處同上,第68-70頁。
18.Wyndy Corbin Reuschling, Reviving Evangelical Ethics(Grand Rapids, Michigan: Brazos Press, 2008), 84.
19.Bloesch, Freedom for Obedience, 78-81.
20.Dorothee Soelle, Beyond Mere Obedience, Translated by Lawrence Denef(New York: The Pilgrim Press, 1982).
21. Stanley Milgram, Obedience to Authority(New York: Harper Colophon Books, 1974).
22.[url]http://www.stanleymilgram.com/milgram.php[/url], accessed 18 October 2014.
23.同上,p. 6。
24.同上,p.163。
作者任教於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