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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14-6-28 09:56

李夏恩:“治外法权”百年真相

李夏恩:“治外法权”百年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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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8 06:17 作者:李夏恩

导读:从洋人对中国式野蛮司法的拒绝,到清廷推卸包袱般扔掉对洋人的司法管辖权,再到华人在租界得到西方式的审判,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一步步倒逼着中国司法进步。

当代史书中,充满了对西方以武力强行攫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仗义执言”。开头冠以“中英”“中法”等的双边条约,被斥之为不平等,丧权辱国成为中国近代史的重要叙事语境。


  但当现代学者讲述治外法权如何被西方帝国主义攫取的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这样的事实,“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对19世纪中叶的中国官僚阶层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在此之前,“司法主权”一词从未存在于中国的辞典中。


  既无“主权”,何来丧之?


  这就如一个靠打火石取火的部族,将石油送给开着汽车闯入的开采队一样。中国官员根本不懂“石油”有多重要,他们只是将一样既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还觉得有些麻烦的东西甩给洋人而已。


  其实,大清的官员没有意识到,“领事裁判权”早在鸦片战争之前便为洋人“觊觎”。但它真正被“卖”掉,却是由大清官员主动为之,某种程度上,“不平等”是大清强加给帝国主义的。

  中国式司法与洋人的“爱恨情仇”

  绞刑,是一种缓慢而痛苦的处决方式,从它在清代官方文书中的另一个表述“勒毙”中,也可以品出味道。

  一名经验丰富的刽子手可以随意操控犯人的死亡时间,甚至是受罪方式——这一切视上头的命令和犯人家属的“意思”(贿赂)而定。尽管如此,它仍然是一种体面的死法,按照中国人的逻辑,至少是留了“全尸”。

  在中国人的眼中,绞刑毕竟没有杀头好看,但当处决对象是红须绿眼的“番鬼”,就另当别论了。

  1785年1月8日,聚在广州的外国商人和行商,被召集到广东按察使衙门,感受远在几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皇帝的愤怒。

  皇帝的愤怒源自45天前广州黄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女士号”的英国港脚船在鸣放礼炮时,误杀了附近划子上的两名中国船夫。

  肇事炮手“啲些哗”(Donahue)畏罪潜逃,英国人本来认为这不过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顶多算过失杀人加逃逸。

  但大清朝官员却不依不饶,在索要凶嫌不得后,扣押了“休斯女士号”的大班史密斯(George Smith,中国官方文书中称“士蔑”),并且威胁英国人将会断绝商馆的饮食、封锁贸易并且禁止所有英国船只离开广州。英国人则召集舰船兵临广州,眼看鸦片战争将提前56年爆发。

  但最终,双方都认为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两个背运的礼炮看客而大动干戈太不值得。于是,在中方含糊其辞地做出嫌犯将会得到公正审判,并且在审明无罪后即行开释的诺言后,英人交出了炮手“啲些哗”。

  最终的结果却令所有西方人惊骇不已:皇帝的谕旨下达,对英国人拖延交付凶犯一事龙颜大怒,这群“夷人”“罔知礼法,由此益加骄纵”,必须对其严惩。

  更出乎这群“不知天朝律令森严”的“夷人”意料之外的是,就在他们聆听皇帝谕旨时,那名炮手已经在距离十三行不远的郊外死了。

  行刑的方式,正是绞刑,这群不知好歹的“夷人”还得感谢皇帝的仁泽深厚,“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尚应拟抵,此案啲些哗致毙二命”理应绞死两个英国人抵数,但这次只处死一名,还是用体面的绞刑而不是砍头,又将扣押的大班史密斯放了回来——夷人应当跪谢天恩,感荷皇仁了。

  “夷众情状皆极感服”,广州巡抚孙士毅在呈递给皇帝的奏折中如此描述英国人在观看了同胞被处死后的心悦诚服——这是典型的有18世纪中国特色的官方谎言。

  事实上,除了停泊广州的“无与伦比号”上一名漫步至此的无聊乘客和被执刑的啲些哗本人,没有任何一个“夷人”看到了行刑场景,当然更没有所谓的“感服”。

  这一事件只教给了洋人两个词:“连坐”和“以死抵死”——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无理羁押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并且将所有在广州的西方人扣为人质。

  不推定任何犯罪动机,没有陪审团,没有证据展示,更没有律师法庭辩论,只根据杀人偿命这样野蛮律条就判处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审判、无罪开释的承诺后,还对犯人进行秘密处决。毫无疑问,中国法律的野蛮、粗鄙、不公不义而且草菅人命——几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则,已给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804年由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编辑出版的《中国酷刑》(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以其对中国残忍刑罚的细致描写和精美的彩色插图受到西方大众的欢迎,很快推出了英法两种版本,畅销一时。由于这书的副标题是“关于中国司法的十二幅版画”,因此其中描述的酷刑也被当成中国式司法的同义词。

  鸦片战争前,中西方对司法管辖的明争暗斗

  “绝不能让中国官府对本国臣民所行使的绝对专制权力运用到我们头上”。1784年“休斯女士号”事件成了一个导火索,加上中国逐渐积累的“酷刑帝国”的野蛮名声,使英国人决计寻找一个既不让本国无辜人民受到伤害,又可以让中国人满意的方法。

  他们想到的解决方案是,由中方划给英方一个通商口岸,在此通商口岸内“华人可处于本国司法管辖下,但英国臣民则服从英国法律,英方官员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787年,一支由加斯科特上校(Colonel Cathcart)率领的英国使团肩负着这个方案踏上前往中国的旅程,但使节本人却在途中死亡,出师未捷。

  接下来是著名的马戛尔尼伯爵,1793年,他以祝寿之名对华访问。但结果众所周知,在洋人“该不该跪”的问题上,皇帝用一纸严旨把“红夷”打发,确切地说是“驱逐”回国,其他任何事情免谈。

  这次出使的最大成果,是马戛尔尼的随访记录成了当时的畅销书,其中自然少不了关于中国残忍酷刑的描写,还配上了随行画师威廉·亚历山大出色的酷刑纪实水彩画。

  在之后的50年里,洋人小心翼翼,不让自己的同胞陷入中国“不公不义”的司法和酷刑中。他们找到了中国司法的灰暗地带——只要悄悄塞给中国官员一笔“意思”,中国官员就不会弄得这些夷人“不好意思”。

  就在《中国酷刑》出版的3年后,“海王星号”上的一群水手就在劣质酒精的驱使下聚众斗殴,还打死了一个中国人,“意思”的作用在此时凸显,官员最终判定肇事水手罚12.42两了事。

  1820年和1821年的两起英国船员杀死华人案也都以同样的方式了结,在1820年的案件中,想翻案上访的死者家属甚至还遭到中国官员的严惩。

  但还是在1821年,初来中国不久的美国人倒了霉。美国商船艾米丽号的水手特拉诺瓦从船上丢下的坛子,正巧砸到了中国妇女郭梁氏头上,人死了,这是一桩很明显的过失杀人案,深谙中国习俗的美国领事威尔考克斯特意划出15000银元,让船长卡普兰摆平这件事。

  但卡普兰深信特拉诺瓦无意伤人,纯属无辜,理应“接受公平的审判,还其清白”。特拉诺瓦被交给中方,四天后,中方还给美国人一具伤痕累累的尸体——这就是西方人相信中国司法公正的下场。

  这种情况当然不能长久下去。1839年7月12日,30多名喝得醉醺醺的英美水手在香港尖沙咀上岸,借着酒劲儿与当地华人大打出手,一个叫林维喜的中国人被打死。

  时任英国对华贸易总监义律打算再一次打出“意思”的王牌,但这次,他面对的是被后世中国人奉为民族英雄的林则徐,“意思”失效了。

  林则徐祭出大招——商馆饮食被断绝、“夷人”被封锁、船只被禁止出港,这一次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藏匿凶手的英国人,更是为了迫使他们交出荼毒天朝的鸦片。

  曾服务于大清海关税务司的美国人马士,这样形容鸦片战争的起因:“对华开战,不过是因为‘休斯女士号’案中被绞杀的炮手、三跪九叩及棉花”。

  “一个屁引发的血案”,却悄然推动中国的司法进步

  1869年8月31日,英国人卓尔哲(Robert George)因故意杀人罪在上海租界监狱被处决。这离“休斯女士号”那名被绞死的水手所引爆的冲突已经过去了85年。

  这一次,是洋人对另外一名洋人执行绞刑,在场观看的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都感到非常满意。事实上,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领事裁判权条款,由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共同会审判定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始末很是简单,就是“一个屁引发的血案”。1869年6月23日早晨,中国工人王阿然和陈唔乃像往常一样到引翔港外中国人耶叔开设的船厂上班。卓尔哲是这个工厂的守更人,正在做饼吃,王恰好放了一个很臭的屁,卓破口大骂,引爆了这场争端,最终,王阿然被卓尔哲用洋枪轰毙,陈唔乃被打断了一根手指。

  一场手段残忍的蓄意谋杀,凶手理应判处极刑,对此,中英双方均无异议。争端只有一点,就是量刑。中国官员认为像这样罪大恶极的凶手应当判处斩首,绑赴市曹处决,才能“使众目共以戒人之不可轻犯”,“儆凶顽而伸死者”,但英方却认为西方没有斩首之刑,所以主张判处绞刑即可。

  在中国的法律中,绞刑乃是轻于斩首的次一等的刑法。比之斩首之血腥酷烈,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西方人的影响下,法律量刑正朝着以人道为取向的价值迈进,中国官员也认为这个判决“衡情论法,足昭平允”。

  实际上,中国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正通过一个个这样的华洋案件的判决,在西方法律体系的渗透下节节退缩。

  对卓尔哲这个案子而言,中国官员只关心两点:这个案件是否使包括受害人家属,特别是英国领事各方都感到满意:这个案件是可以作为判例好运用在以后同样类型的其他华洋冲突上。

至于绞刑和斩首两者间体现出的中西法律精神的差异,则完全不在中国官员的思考范围之内。就像当初负责与英方谈判《南京条约》的两位大臣伊里布和牛鉴将“治外法权”实际上的“领事裁判权”双手奉上一样。

  会审公廨,让华人尝到了免于拷打与律师辩护的好处

  对当时的中国官员来说,让夷人管好夷人自己,是件既理所当然又省去麻烦的事,只有华洋之间的诉讼才是令人头痛的关节所在,这也是“治外法权”带给中国官员最现实的苦恼。

  条约规定,原告是洋人、被告是华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可以观审;反之,中国官员也可以观审。但除非人命关天,或“国体攸关”,中国官员都很乐意放弃这一劳神费力的观审权。

  这在最早建立租界的上海尤为明显,上海租界的外国领事,每日将有犯罪情事的华人,解送上海城内交给中国官厅审问。

  但在1862年,英国领事发现,一个被确定犯有抢劫重罪的华人重犯,在被解送到中国官厅后,居然在第二天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此尤不可理解”。实际上许多移交中国官厅的罪犯也是如此,回到故地,重新犯罪。

  以西方人花了近半个世纪才“理解”中国“花钱买命”的智商,去“理解”中国“官匪一家”的传统确实太过为难。

  中国官员的怠忽职守,验证了西方人头脑中中国司法野蛮粗鄙的刻板印象,将华洋诉讼交给这样的官僚机构进行审判,其公正程度着实令人忧虑。

  结果一个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机构在1869年横空出世,英国人卓尔哲的杀人案,就是会审公廨审判的第一宗洋人谋杀华人的案件,从双方都很满意的结果来看,这一新鲜出炉的机构确实使中外官员如释重负。

  凶手被绳之以法,中西双方的法律都得到尊重,而且,在西方人看来,他们终于可以至少在租界里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抵制中国法律野蛮的一面,将其纳入到西方法律体系理性、人道的轨道当中去。

  但一种无形的压力也暗含其中,主要是对中国官员的。公廨章程规定必须任命一名华人同知作为委员,专驻洋泾浜管理租界内司法事务。

  这意味着中国官员熟悉的一切断案手段,或者说是刑讯逼供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中国官员必须适应西方法律体系下侦查、勘验、取证、起诉、预审、上诉等一系列相当陌生的司法流程,还要忍受列座身旁的外国陪审官的不信任的目光。

  1876年为大清帝国管理海关的洋客卿赫德指出:“外国人责备中国官员接受贿赂,并力言中国的刑讯将使任何无辜的人承认自己为罪犯;相似的,中国人并不相信领事们不接受贿赂,他们指出外国人讯问证人的方式并不总能使真相大白,并且陪审制度并不经常使审讯公平。”

  从某种程度上,对乐于看热闹的民众也是一个损失——绞刑毕竟不如砍头好看。

  但即使是在帝国眼中愚顽的民众,也懂得如何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从1870年开始,会审公廨便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华人还是洋人,都有权延聘外籍辩护士为其进行辩护。所谓的辩护士,就是现代的律师,与中国传统的“状棍”完全不同。

  华人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师,“往往托为此案与西人有何关系”,争取将一般的华人间诉讼案,牵涉为华洋冲突的案件。面对如此多的民众积极踊跃地为政府制造华洋矛盾,中国官员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托,律师即不能到堂”。但在外国领事以“华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干预下,“华案亦许律师辩护”。

  19世纪80年代的中国官员渐渐发现自己的处境十分尴尬——1869年绞死英国人卓尔哲所带来的那种“衡情论法,足昭平允”的满足感,已经被越来越强烈的紧迫感取代。

  西方法律体系正在驱逐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那个曾经为中国官员所适应的由“明镜高悬”、惊堂木和板子组成的旧时代行将就木;一个陪审团、律师、侦探、起诉书、调查报告和法庭辩论的时代,即将到来。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史学语境中长时间处于混淆状态。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治外法权, 英文为Extraterrito Riality, 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领事裁判权原本为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本意为“彼国的人民,到此国中,无论民事、刑事都不受此国的裁判,而由彼国所派的领事裁判”。随着《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到《中美望厦条约》以及其后一系列条约,再到此后的会审、观审制度一步步扩大,由最初的领事审判,到审判主体和适用对象方面逐步扩大,远远超出了领事裁判权的本意,却恰恰接近于“治外法权”,因此在中国,两者被混用至今。

  治外法权曾发生在土耳其、日本等多个国家


  “丧权辱国”大清永不独行

  在同样受到西方列强“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宰制方面,中国与日本可引为同道。1858年,英法联军轰开帝国北方门户大沽炮台,强迫中国签订《天津条约》细化了西方在华治外法权的条款;与此同时,美国也强迫日本签订了以《天津条约》为蓝本的《安政条约》,于是中日两国“同受此患”。

  然而为治外法权所苦的中日两国,不过是这一“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在亚洲扩张途中中枪的两个目标而已。在它们之前,亚洲还有土耳其这样曾经盛极一时的帝国承受着这种“屈辱”。

  大清朝最早将治外法权让给“浩罕汗国”

  大清朝丧权给英法帝国主义,大伙自然理解,但如果告诉你们,大清首度丢失治外法权是在一个“浩罕汗国”身上,看官又作何感想?

  就在《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帝国的两位钦差大臣伊里布和牛鉴,在道光皇帝“力杜后患”的训示下,联名给英方代表濮鼎查发出了一份正式照会,在照会中,伊里布和牛鉴建议:“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

  濮鼎查当然不会拒绝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他的回复是四个字:“甚属妥协”。1843年7月,这个由中国人提出的方案终于被双方各偿所愿地写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这一般被认为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发端。

  但如果认真地进行考察,第一个从中国获得治外法权的国家并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并不是英国,而是一个只会在中国近代史角落里才出现的国家——浩罕汗国。

  谙熟清史的学者会发现,就是清帝国在“修正”本朝国史方面有着特异长才,势均力敌的败绩能被记录为战和;而以多对少的平局在官员的奏报中则成为了大捷。

  但1835年,面对数千浩罕汗国的军队对上万清军的毁灭性打击,则只能以一个保全面子的条约《伊犁协定》来收场了,六城地区对中亚商人的司法管辖权被授予商人头领,《伊犁协定》的条款与8年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治外法权的条款几乎一致,很难说伊里布和牛鉴是不是从这个条约中获得了灵感,才不求自予直接将治外法权送到英国人手中。

  清帝国显然没有把给予浩罕汗国的治外法权看做对国家主权的损害,这一点甚至还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唐代律令即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宋元之际,阿拉伯商人在福建刺桐港即接受其商人头领的管辖。

  清廷实际上亦曾规定化外之人,各君其君,没有必要以天朝礼法绳之——这里面的隐含意思是,不通教化的蛮夷,配不上高贵的天朝礼法。

  所以,对自古以来就不知道“主权”为何物的帝国来说,“治外法权”不过是帝国用以安抚蛮夷的一个不足挂齿的小恩小惠,就像《南京条约》谈判时的钦差耆英所说的:“小不忍则乱大谋”。

  土耳其比中国更早丧权辱国

  但大清让权给“浩罕汗国”还不是最早的“治外法权”外交事件。在此前大清朝已经有了“难兄”土耳其。

  “治外法权始于土耳其”,七年后,清帝国派驻日本参赞黄遵宪在其巨著《日本国志》中如此写道。土耳其全盛时,“西灭罗马,划其边境,与欧人通商”因为“厌外政纷纭”,下令各国领事“自理己民”,与伊里布和牛鉴将治外法权投怀送抱塞给英国几乎一样,完全出于省事的目的。

  奥斯曼帝国(土耳其)自1535年与法国国王定下协议,在帝国各商埠的法国商人可由法王派驻的法官依法国法律审判,奥斯曼帝国更愿意享受“税捐归我,其他随你”的间接统治。帝国的强大保证了本国国民在涉外官司时不会遭受西方国家治外法权“不均不平”的待遇。到1740年,土耳其与法国签订著名的“治外法权条约”,承认法国大使和领事对居住奥斯曼的法国人(由于分不大清欧洲各国人的区别,所以凡是信天主教的一概算法国人)有全部裁判权,正是这个条约缔造了近代国际意义上的“治外法权”。

  但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与西方世界强弱对调。治外法权下裁判是否公平,完全仰赖西方领事是否愿意依凭良心公理。治外法权弊害突显,并被西方列强推向那些被其视为野蛮的国家,埃及、暹罗等国纷纷中枪。

  日本为取消治外法权做出的努力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惠顿的名著《万国公法》转译中文出版,这件事引起了西方世界的普遍恐慌,“中国通”卫三畏致美国国务卿信中甚至说看了这本书的中国官员“会渐渐意识到,他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所谓治外法权原则其实是篡改了西方和欧洲国家之间通行的惯例”。

  但这位中国通实在多虑了,《万国公法》对中国官员的价值就是一贴用来堵华洋纷争的万灵膏药,一俟病痛缓解,旋即弃置一旁。

  这部书的真正受益者是日本。《万国公法》翻译后不久便被日本偷运入境,翻印盗版,旋即充斥坊间。在这部书的影响下,日本人形成了一个对外关系的逻辑三段论:因为公法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治外法权,所以西方对日本强加的治外法权也不合理,因此日本可以以公法要求西方废除治外法权。

  从1871年岩仓具视使团出访欧美,到之后六次提议数十次会议,日本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条约改正)废除治外法权上的投入令人震撼。除了巨额的费用外,还开出开放更多港口、外人信教自由、游历建厂等交换条件,以及数十个青年志士为表决心剁下来的手指头和大隈重信首相的一条腿——在1888年废除治外法权谈判失败后,他被一名玄洋社成员用炸弹暗杀。

  尽管这些努力全告失败,但每一次失败,都激起日本的进一步变革。既然西方治外法权的理由是日本法律野蛮,日本便将自己法律全盘推翻,延聘西方法学家按照西律重新修订;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审判在日外国人,日本甚至考虑雇佣外籍法官出庭审理。

 日本的努力终于因为一场战争而达成,120年前,岁在甲午,刚刚初步完成变革的蕞尔小邦在一场赌国运的大战中大获全胜,迫使大清签订城下之盟。

  除了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先前中日签订的所有条约也即行废止,自然也包括1871年那个所谓大清在日本获得治外法权的《清日修好条规》。新条约规定日本在华领事拥有完全裁判权,附设监狱——这才是货真价实的治外法权。

  日本是这场战争的最大赢家,战胜传统东亚大国使日本获得了进入西方高级俱乐部的入场券。这场胜利还有一个附赠礼品,就在1894年中日开战的两个星期前,日本与英国签订新的条约,其中规定,因日本司法改革已见成效,到1899年,将全面废除治外法权。1899年,日本治外法权彻底废除。

  中国摘帽的艰辛之路

  中国终于被这个蕞尔岛国深深“打动”了,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书稿从蛛网灰尘里被解救出来,印行出版,很快洛阳纸贵。

  “欣怿咏叹黄子(黄遵宪),乃今知日本,乃今知日本之所以强,赖黄子也。又懑愤责黄子曰:乃今知中国,知中国之所以弱,在黄子成书十年久,谦让不流通,令中国人寡知日本,不鉴、不备,不患、不悚,以至今日也。”

  这段责难是梁启超对《日本国志》的挚爱宣言。日本的成功造就了一批像梁启超这样从未去过日本的知日拥趸。与之相对,土耳其则成了中国自警的对象,“东方有病夫之国二,中国与土耳其也”,1898年梁启超在《俄土战纪叙》中如此写道,在他看来,土耳其“内政不修”、“外交不慎”,“其与今日中国之情实何相类也”——中国眼前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日本,要么土耳其。

  实际上中国状况尚不如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尽管遭受各国公使对其内政的指手画脚,但西方从未兴兵占领伊斯坦布尔,逼迫苏丹出亡;而1900年,大清帝都北京遭八国联军占领近两年之久,帝后仓皇西幸。1901年的《辛丑条约》固然使帝国脸面丧尽,但也为帝国提供了自新的机会。

  1902年中英签订的《马凯条约》长期以来被人遗忘,但正是这个条约将8年前给予日本的权利也给予了中国,在条约的第12款明订:“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弃其治外法权。”

  西方已经做出姿态,中国便立刻跟进,清廷立刻发布了修律上谕,并建立了修订法律馆。司法改革由此全面启动。

  主管司法改革的官员沈家本如此评价日本的司法改革:“日本旧行中律,维新后踵武泰西,于明治二十三年先后颁布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卒使各国侨民归其钤束,藉以挽回法权,推原其故,未始不由裁判诉讼咸得其宜。”

  无论后来学者如何将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看做清廷为“皇图永固”的一己之私的惺惺作态,改革时的努力都不容置疑。1908年,《大清新刑律》修订完毕,并于1911年正式颁布;各级审判厅也迅速建立起来。

  翻阅晚清各省审判厅判牍时会发现,法官在判决书中,常常会将旧律应判何罪和新律应判何罪都一起写在上面——帝国就从这些细节中展示自己改变的信心。

  这种改变的信心甚至表现在小说中,在陆士谔的小说《新中国》里,主人公梦醒后发现自己来到立宪四十年后的中国,“新中国”里外国人居然懂得给中国人让道让他备感惊奇。他的导游李友琴女士笑话他:“你怎么一睡就睡得糊涂了!现在,治外法权已经收回,外国人侨寓在吾国的,一例遵守吾国的法律,听从吾国官吏的约束。凡有华洋交涉案件,都由吾国官吏审问,按照大清新法律办理。外国领事,从不来开半句口呢!”

  这个梦确实做得早了点,1943年,中国才因为二战中和英美是盟友而最终废除治外法权。不过这个梦多少让人觉得欣慰——至少这回算是摸对了方向。
  

来源: <<新周刊>>第418期 | 来源日期:2014-06-23 | 责任编辑:张白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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