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胖胖 2011-2-20 11:43
医疗期满合同解除的问题
公司一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生恶性肿瘤长期病假一年(非工伤和职业病),医疗期去年八月份就满了,员工还在家休养间或去住院,目前看来上班的可能性不大。老板想看一下如果解除大概是怎么样的赔偿,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有经验的HR:
1、在解除之前,是否需要去劳动部门做劳动力鉴定,还是医院出具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上海市合同条例》规定,上述情况解除合同时,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我还看到一种说法是,如果员工是重症疾病,还要额外支付医疗补助的50%-100%作为附加的补助,但找不到这种说法的出处,有谁知道吗?.
angelmm09 2011-2-21 13:43
回复 1#家有胖胖 的帖子
看一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