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 2010-11-17 10:05
婚姻法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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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爱的妈妈 2010-11-17 14:22
第一条,我觉得很合理。第二条,一方父母给婚后的自己孩子买房子,算儿子(女儿)的个人财产,很合理。媳妇(女婿)不是亲生的,不愿送财产也是正常。至于老公(老婆)愿意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到老婆个人名下,那是两夫妻自家的事。.
天天向上 2010-11-18 14:37
报纸的内容并不全面,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还是基本合理的。.
奶牛豆豆 2010-11-18 15:03
第一条,不同意。中国传统是男方买房子,至少付首付或多出一些,因为女方婚后会生育,如果离婚会处于弱势一方,应该有更多保障。这个不如规定事先协商好,签一份书面的协议,无论怎么决定都是愿打愿挨。
第四条,不同意。小三无权讨要分手费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男方给第三者的分手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吧,如果妻子不同意呢?也不能向小三追讨么?如果男人把钱全给了三,然后离婚呢?这对女方不公平。
这些条款到底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婚姻稳定还是是鼓励男方外遇呢?.
好阳光 2010-11-2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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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律的都是有钱有权的男银们啊。。.
钊元妈妈 2010-11-20 20:40
房子可以不分, 但必须支付赡养费, 按照男的收入的50%支付。 (可惜中国的灰色收入太多啊)
不是都国际接轨么? 怎么这个忘掉了?.
rengreng.2006 2010-11-26 12:02
借LZ的贴子,有没有不错的律师推荐,帮帮我表姐!
由于其夫不同意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jeccy 2010-12-2 21:33
普遍来说,女性体力智力方面要弱于男性,这是生理结构不同所决定的。所以一般西方国家乃至日本的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要稍微偏向一点女方,当然女方有明显过错的除外。显然中国的这部新婚姻法,没有照顾到女性,没有起到保护弱势的作用,倒反而是保护了“有钱人”。.
烟花三月 2010-1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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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11] 要不然岂不是便宜那些放纵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