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2003 2010-6-13 15:43
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个人在劳动保障网的网上看到一个案例,觉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和我的理解有些不一致,所以在旺旺上请教各位同仁。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名外来从业人员, 2008年8月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上旬,小张在一次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手腕骨折。后经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8级。由于企业没有为小张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小张的工伤待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小张虽经多次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支付工伤费用,但都遭到拒绝。于是,小张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因工致残8级的费用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小张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8级,由于企业未为本人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所以,工伤待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现在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除支付因工致残8级的费用,还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至今就是不付。所以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小张在本企业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虽然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企业已经支付了应该付的费用。[b]对于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结束后,无须再支付小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b]相应的费用企业已经全部支付给小张,不存在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小张系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由于企业没有为小张缴纳综合保险,根据本市的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规定,小张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均已承担。现在小张还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张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但已经承担了外来从业人员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本市《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认定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等。并无规定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本案的小张要求企业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他的请求。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不支持小张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
[b]与本人不一致的理解地方:[/b]
个人认为外来从业人员工伤鉴定为7-10级的,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应该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b]依据:[/b]《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奇怪的是仲裁委为什么要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而不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齐齐妈妈(律师) 2010-6-13 16:08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及部分地区特有的,如江苏就没有,不管你是什么户口,不管你是本地还是外地人,一视同仁。.
喜羊羊2003 2010-6-13 16:42
齐齐妈妈:我的意见是工伤7-10级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外来的还是本土的,都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你认为呢?
但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仲裁案子的处理方式作为一个案例发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一定是有他的道理的(至少他是觉得处理得非常有法可依、非常妥当的);但是我悟不出来,所以就占旺旺的地请教了。.
蹊蹊娘 2010-6-14 14:26
我的理解是外来人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中包含的伤残补助金就涵盖了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海在操作实践中是不支持双重补偿的。
而且,在补偿的具体数字上,一般外来人员的补偿总额比上海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得到的补偿的要高。我去年做的一个工伤死亡的案例,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赔偿近50万元,按<工伤保险条例>是赔不到这么多的。当然这个和年龄也有关系,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