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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俊妈妈 2010-5-28 08:59

比较烦的一个问题,咨询大家

公司2010年1月4日招了一名质检,2010年5月18日辞退了他,理由是骚扰女性员工且工作上玩忽职宁.此人入职的时候提供了不用交金的证明.我上12333网上查,因为要密码,所以无法查到此人是否有单位交金.
这次正好碰上劳动监察,查到此人是失业状态,从2002年开始已经无人交金.现在公司需要帮他补交5个月的社保.3000元的基数,个人部分是交1650元,公司部分5550元.现在财务和老板的意思是个人与公司的部分都让他自己承担,理由是他入职时欺骗了公司。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以这个理由让他承提所有的(个人与公司)社保费用?.

J18Q 2010-5-28 09:38

个人认为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妥,当时入职时,作为企业人事就应该去社保中心查证该员工的个人属性,
目前公司应该为该员工补缴在职期间的相关社保,让他承担所有费用的这个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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