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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和桉树 2010-4-15 11:29

辞职和辞退的补偿

急求回答!
我去年2月份到新公司上班,签订的是终身合同,试用期6个月顺利转正。
今年2月份新老板上任,和我谈话,要求我自动辞职。
想请教一下各位旺爸 旺妈,自己辞职和公司辞退,我得到的补偿有多少区别?
另外,补偿工资期间,公司还帮我交纳四金吗?原来每个月的交通和电话费还有吗?
我的理解是,自己辞职,公司再发我一个月工资,包括缴纳四金,交通费和电话费照常。
如果公司辞退,需要补发2个月工资,从辞退之日起不再交纳四金,不发交通费电话费。
我的理解正确吗?

非常感谢!

[[i] 本帖最后由 小熊和桉树 于 2010-4-15 11:39 编辑 [/i]].

J18Q 2010-4-15 13:07

回复 1#小熊和桉树 的帖子

首先,公司和你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条条件出现时,公司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他要让你自己提出辞职,你们如果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解除,这个协商就掌握在你自己手里了。.

齐齐妈妈(律师) 2010-4-15 19:50

协商解除,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那就没任何补偿。.

小熊和桉树 2010-4-15 20:29

回复 2#J18Q 的帖子

非常感谢!.

小熊和桉树 2010-4-15 20:30

回复 3#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非常感谢!.

小波的妈妈 2010-4-15 20:50

回复 3#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想请教律师一下,公司员工上周五还在上班,周一早上来时交了1个月的病假,病假单上写早孕,之后就回家去了,说是保胎。大概刚怀孕2个月不到。电话联系后表明:本人在家休息享受6个月保胎假(有病假单的交,没有的算事假),之后享受2个半月的产前假,等到生育时,享受产假,完了要享受哺乳假,之后再延长哺乳假,本人估计孩子2周岁左右可以出来上班了,会通知公司。如果公司不需要她,就要支付补偿金给她。一年算一个月,该员工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现在工作2年不到。而且她自认公司无权辞退她,她可以为所欲为,一直到所有享受福利完成,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拿补偿金走人。
我的理解:保胎假不是必休假期,如果她本人能够提供证明,公司应当给休,按照病假工资未满2年的应付工资的60%计算,之后扣除本人应承担的各项保险金给付。到6个月医疗期满,仍然不来公司上班的,无权享受产前假,公司给付救助金,按应付工资的50%支付,产假期间公司无需承担工资,产假结束,如还不来公司上班的,也不提供能证明母婴有严重疾病影响上班需要请哺乳假的,公司按照劳动纪律给予惩处,如果还是未改正的,作为重大错误,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而不必支付任何补偿金。而不是像该员工自己表述的那样可以为所欲为。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
想了解的是,保胎假结束后持续不来公司上班的,是否可以不得享受产前假。支付疾病救助金的金额是否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1120元(2010年数据),如果保胎假请几个月,事假几个月是否属于医疗期不能连续计算,事假的部分不能算医疗期。哺乳假的界定究竟如何才能有资格请,而公司是必须给予的假期。.

齐齐妈妈(律师) 2010-4-15 21:59

1、孕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样可以开除;
2、除了针对孕妇的产前假、产假等,孕妇休病假和其他员工一样,没什么特殊待遇,关键是孕妇可能开病假很方便;
3、事假单位可以不同意。.

小波的妈妈 2010-4-16 10:38

回复 7#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谢谢,齐齐妈妈的回复,我作为妈妈也为同事的怀孕而高兴,但是感觉还是要按照制度来,不能为所欲为,因为公司还有其他人员,她们虽然怀孕还在岗位上坚持工作,享受国家规定假期,但是,她的行为让其他遵守的员工造成了心理的不适,谁不想休息,就怕以后会成为一个榜样来参照,公司就麻烦了。今后还如何敢找未婚,或已婚未孕的女生了。.

今天天气晴朗 2010-4-16 12:11

[quote]原帖由 [i]齐齐妈妈(律师)[/i] 于 2010-4-15 19:50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881540&ptid=4718779][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协商解除,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那就没任何补偿。 [/quote]

实践上,即使是员工主动提出,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一般来说劳动仲裁将视为协商一致解除,裁决给予补偿金。.

齐齐妈妈(律师) 2010-4-16 15:03

[quote]原帖由 [i]今天天气晴朗[/i] 于 2010-4-16 12:11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884193&ptid=4718779][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实践上,即使是员工主动提出,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一般来说劳动仲裁将视为协商一致解除,裁决给予补偿金。 [/quote]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也是基于约定支付,是实际上的协商解除;如果没有什么证据,辞职报告又已经交单位,如果仲裁,单位坚持不给,员工只有输的份。.

家有胖胖 2010-4-16 16:41

回复 8#小波的妈妈 的帖子

在上海是没有保胎假之说的,至于产前假(2个半月)和哺乳假(不是每天合计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必须给),批准的权利在于公司。当然员工可以请病假,那就所有的工资按病假工资处理。最低工资标准是适用于员工正常出勤的情况。病假工资应该也有最低标准,可以网上搜一下。

当然我说的是一般企业的情况,对于国营单位和事业机关,我也不太清楚是如何规定的。.

今天天气晴朗 2010-4-16 17:23

[quote]原帖由 [i]齐齐妈妈(律师)[/i] 于 2010-4-16 15:03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885341&ptid=4718779][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也是基于约定支付,是实际上的协商解除;如果没有什么证据,辞职报告又已经交单位,如果仲裁,单位坚持不给,员工只有输的份。 [/quote]
呵呵,可能并非如此。
协商解除必然是一方提出,一方同意。而员工提出解除,单位表示同意也是协商解除的一种方式,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特别是单位还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的,这个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是协商解除的。.

快乐的小鱼 2010-4-16 17:24

[quote]原帖由 [i]齐齐妈妈(律师)[/i] 于 2010-4-16 15:03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885341&ptid=4718779][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也是基于约定支付,是实际上的协商解除;如果没有什么证据,辞职报告又已经交单位,如果仲裁,单位坚持不给,员工只有输的份。 [/quote]
正解!
事实上,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都是按证据说话。所以员工“被辞职”的时候,要保留好书面证据.

颖子妈妈 2010-4-16 20:23

回复 6#小波的妈妈 的帖子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题之六: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如何休?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小熊和桉树 2010-4-17 15:13

回复 3#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齐齐妈妈,您好!
根据我现在的情况,不管是公司辞退还是自己辞职,都需要和公司协商解决,同时拿到书面的协商结局结果才是可以有保障的是吗?
我的同事同时“被辞职”了。她比我更早进公司,已经工作2年,签订的也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新老板要求她辞职,同时答应给她一个月工资补偿。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她四月1日交的辞职书,现在人事部通知她,她的老板最后决定只补偿她半个月工资,也就是发工资到4月15日,同时本月不缴纳四金,没有交通电话补贴。因为老板认为交接只需要半个月。她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原来的口头承诺,只好吃哑巴亏了。.

齐齐妈妈(律师) 2010-4-17 17:00

是需要有单位书面的承诺作为保障,实在不行,可以协商妥补偿多少款项,单位给你现金,你给单位辞职报告,一手交钱一手交辞职报告[em04].

齐齐妈妈(律师) 2010-4-17 17:23

回复 14#颖子妈妈 的帖子

[em08].

小熊和桉树 2010-4-17 17:29

回复 16#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是需要有单位书面的承诺作为保障,实在不行,可以协商妥补偿多少款项,单位给你现金,你给单位辞职报告,一手交钱一手交辞职报告

好办法,你不仁我不义!不能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哈哈!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公司,还好看新老板人品太差,做了准备,没有早提辞职。说起来还是知名的跨国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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