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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完美 2009-9-11 11:36

“双薪”制度废止了,“年终奖“的计税政策估计难保!

[font=楷体_GB2312]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将“双薪”制度(国税函【2002】629号)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废止,目前只有一条路好走,就是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个税政策】,[color=red]但必须一年只发放一次奖金[/color],所以公司制度也只能顺应税务政策走了!我们原来有十三和十四薪,今年看来两次发放只能改为一次性发放,一次性申报个税了。大家都如何解决啊?[/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
[font=楷体_GB231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方法】:国税发【2005】9号[/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
[font=楷体_GB231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
[font=楷体_GB2312]【原双薪制度】国税函【2002】629号(已废止)[/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
[font=楷体_GB2312]按照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称为“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但如果取得的双薪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font]

[[i] 本帖最后由 非常完美 于 2009-9-11 11:38 编辑 [/i]].

我是妈妈 2009-9-13 10:33

一年只能一次奖金?那像有的企业有季度奖,怎么办?.

静夜思 2009-9-13 13:03

回复 2#我是妈妈 的帖子

季度奖就正常缴税.

susan_yan7 2009-9-13 15:21

政策变得很快呀,不过,马上要出台新的个调计税方式了 ,以显示公平性.

维维的妈妈 2009-9-14 10:15

[quote]原帖由 [i]susan_yan7[/i] 于 2009-9-13 15:21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821132&ptid=4675579][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政策变得很快呀,不过,马上要出台新的个调计税方式了 ,以显示公平性 [/quote]
新的个调计税方式是怎么样的?能否先透露一下.

susan_yan7 2009-9-14 20:14

回复 5#维维的妈妈 的帖子

啊欧,偶也不是很清楚耶,只是听说而已啦,不好意思啦,就是富人多缴税,工薪阶层免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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