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J202 2009-6-24 15:00
辞职纠纷
我的弟弟是一名刚刚加入出租车行业的驾驶员,合同订立是在2009.06.16,合同期为3年。2009.06.20我向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了。在入行前,单位曾经进行过上岗培训,费用大约是600元,做这项工作之前已经根据单位的要求付了5000元押金和一个月的营运收入5300。现在单位给我的回音是押金不还了,营运收入根据你做几天算几天,押金不还的原因是合同已经签了3年,要付违约金,每一个月是136元,3年共4896元。所以单位提出你现在辞职也只有拿回营运收入剩余的那部分,不知道他们的说法对哇?
那位专业人士给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angelcasc 2009-6-24 22:07
现在已经没有违约金的说法了.
轩轩轩妈 2009-6-25 09:21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了,不存在违约金的.
LHJ202 2009-6-25 09:54
合同上写:5000元作为保证金的,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那么就要扣违约金,也就是上面的数额.
adela999 2009-6-26 12:16
回复 5#LHJ202 的帖子
这是没有道理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adela999 2009-6-26 12:29
先好好商量,如果他们坚持不肯退还的话,就劳动仲裁好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退还非法押金,另支付离职补偿金,理由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千零 2009-6-26 12:37
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如果和劳动法有冲突,以劳动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