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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09-5-14 19:59

快快的听,慢慢的说:《真相至上》

快快的听,慢慢的说:《真相至上》
王怡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13 12:18:35 / 个人分类:电光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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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欣赏这个比喻,如果宪法是一个人的大脑,有最高的约束功能。新闻和言论自由,就是最敏感、亢奋的那根神经末梢。当它受压迫,你头就要痛了。所以杰斐逊以貌似无政府主义的姿态说,我宁愿有报纸无政府,不要有政府无报纸。

好莱坞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关系,是个迷人的话题,就如我们的电影与宪法扯不上关系,一样鲜明。影片开头,总统遇刺被救。随后美国对委内瑞拉发起军事报复。女记者阿姆斯特朗报道说,总统曾看过一份认为委内瑞拉与刺杀案无关的中情局报告。她披露了撰写这份报告的秘密特工,一位大使夫人。随后,政府追查泄密者,阿姆斯特朗被带到大陪审团前,被要求说出向她提供新闻来源的告密者。

电影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说,还是不说。

用法律术语说,这是一个关于新闻采集权的故事。记者是否拥有一种作证豁免的特权,可以不向任何人披露信息来源?

在一般的公义原则下,任何人都有义务说出自己所知的、涉及犯罪的事实。在普通法的古老渊源中,是十诫的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英美的证人出庭誓词,对何谓“假见证”有三层清楚的逻辑界定,就是:说出真相,说出全部真相,所说全是真相。

不过,一直也有两种例外。一是能否要求一个人说出涉及自己犯罪的事实,也就是自证其罪。这个问题的实质不是说,一个犯罪的人该不该坦白;而是说,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强制一个人招供的权力?不是暗示一个人可以不诚实;而是表明,另一个人无权冒充宇宙中那位最后的审判者。因此现代司法的基本伦理,是不能要求一个人自证其罪。自证涉及一个人的内心悔改,而这不在政府的权限以内。换言之,国家有权处罚人的外在行为,却无权从事任何关乎“思想改造”的事;因为那是另一个国度的权柄。

从这里出发,又有“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法律不但不能要求本人自证其罪,也不能强迫他的至亲之人作证。在中国古代,这叫“亲亲相隐”。目前算上中国,世上只有不超过4个国家,是不承认近亲属作证豁免的。不承认呢,你若不供出亲人,就可能涉及包庇、窝藏罪。

另一种例外,是近亲属以外,在那些基于信赖的、特别的生命关系中,所获知的他人信息,也不应被强制作证。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有两种最古老的信赖关系,就是牧师和他的会友,医生和他的病人。牧师和医生,在涉及人身信赖的承诺中,基于一个神圣的盟约,而不是基于血缘,也被同样视为拥有作证豁免的特权。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有权要求牧师和医生,说出只有他们才知晓的那些个人信息;无论是关乎灵魂的,还是关乎身体的。

也无论涉及的事多么严重。譬如关乎地球是否毁灭?信仰的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我负责做正确的事,上帝负责地球是否毁灭。假设说,杀一个人,可以救全世界。你怎么办?这是一个充满试探的伪问题,其实我们没有选择。因为“不可杀人”不是我的理想,而是我的本分;救全世界不是我的本分,而是我的信仰。意思是说,因为我相信神爱世人,所以我决定不可杀人——无论你给出的剧情,看起来多么严重而急迫。

作证的豁免,不是在挑战司法的公义原则,而是提醒一个事实,人间的裁判和法庭,只是公义的一个及格线,不是公义本身。所以人间的司法权,要知道自己的界限在哪里。一旦越过了,就冒充了上帝。一旦人间的某种公义标准被夸大到一个地步,普遍的公义就可能在其他场合丧失。

这种特别关系中的作证豁免,近代以来开始扩大到会计师、建筑师等行业。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记者保护新闻秘密来源的特权。

在美国,最早的立法是马里兰州1896年的《保护新闻来源秘密法》,俗称庇护法。在英美的各类新闻从业人员协会、记者联盟的行为守册上,都将保护新闻来源视为记者的基本伦理义务。


阿姆斯特朗是一个认死理的人。她拒绝披露自己的线人,因藐视法庭被关押一年多,后又承认包庇罪名,入狱两年。检方试了各种妥协方式,如让白宫和中情局的所有人员签署权利放弃书,来化解她的道德感。所以阿姆斯特朗的丈夫对她律师抱怨,其实她有很多机会出来。律师的回答很干脆,他说,如果你认为你妻子在这种情况下还有选择,可能你根本就不适合和她结婚。

影片中,案子有机会到了最高法院,律师陈述中提到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案”。这是关于新闻采集和第一修正案的经典判例。布莱兹伯格是一个记者,他被线人允许观看了当地提炼大麻和毒品使用的场景,报道后,他被带到大陪审团前,被要求说出信息来源。这个案子,大法官们以5:4的表决,宣布“要求记者出庭作证,没有削减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新闻和言论自由”。不过论述部分相当晦涩,给以后留下很多空间。

当年的保守派大法官布坎南、马歇尔和斯图尔特等都投了反对票,斯图尔特撰写的反对意见,影响巨大。1972年后,几乎所有州都按着他论述的方式,通过了对记者的庇护法。

欧洲的人权法院,基本上也一样,他们认为如果记者被迫披露消息来源,媒体的公共监督职能将被削弱,信息的自由流动将会受压。所以“除非存在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不然记者享有作证豁免的特权。

到底什么可以“压倒一切”呢。导演用虚构的故事,忧患911之后的美国,就是“国家安全”的名义被频频使用,以致于在孩子眼里,美国和印度也没什么区别了。

律师在最高法院的一席话,特别动人。他说,曾有段时间,我也给当事人施压,劝她放弃。我说,我的客户是你这个人,不是一个原则。但遇见阿姆斯特朗之后,我知道了一件事,对一个真正的人来说,人和原则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他的意思是,从来没有一种抽象的原则值得我们捍卫。真正的原则都是“道成肉身”的,保护活出了那个原则的人,就是保护那个原则。

《箴言》中的经文,“快快的听,慢慢的说,慢慢的动怒”。夫妻之间,理当如此;政府和民众之间,也当如是。“Nothing but truth”,用孔子的话来翻译,就是“朝闻道,夕死可矣”。.

西门吹沙 2009-5-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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