渺渺眯眯 2008-12-23 14:27
紧急求助-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老板提出,明年合同全部签成[b]不定时工作制[/b],而且还规定了上下班时间.
但我看起来好象对我们非常不利.
求助,
有知道相关规定的HR吗?
指点一下了.
[tt7].
sissy妈妈 2008-12-23 14:57
回复 1#渺渺眯眯 的帖子
不定时工作制就没有上下班时间了,矛盾的,而且要去备案的.
sissi茜茜 2008-12-23 14:59
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时间。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的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劳动部有关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需要上报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岗位数量和性质、企业保障特殊工时制度员工的变通措施、工会的意见等。
不定工时制并不能减少加班费的开支,其重要目的主要在于有效促进绩效的提高。.
sissi茜茜 2008-12-23 15:04
不定工时制
性质特点:直接确定工作量
适用范围:特定的三类人员
主要内容:无固定时间要求
审批与否:需要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规定:一般不存在加班,只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才算加班。.
渺渺眯眯 2008-12-24 09:11
请教如果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续签不定期合同,员工不续签,可以要求赔偿吗?.
家有馋宝宝 2008-12-24 09:14
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驾驶员等才能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你们公司都属于这类人吗?.
渺渺眯眯 2008-12-24 09:17
回复 6#家有馋宝宝 的帖子
不属于,但昨天和老板沟通的意思是,本公司一律签.
而且是规定上下班时间后,再实行不定时的,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要求加班,都是义务的,而且不能提出反对意见..
家有馋宝宝 2008-12-24 09:21
区劳动局要备案的,能批准吗?不知道你是什么区的?浦东新区满严格的。有批文的,要提供实行人员的名单和职位的.
渺渺眯眯 2008-12-24 09:26
回复 8#家有馋宝宝 的帖子
浦东新区的.
按老板的意思,根本就不会去批准的.
反正就是要你加班的时候,你就得无条件服从,有点以公司为家的意思.
不行就滚蛋.
冒似借着经济危机要挟我们..
蓬蓬草 2008-12-24 11:03
很简单
你如果还想干下去就签字继续干活, 他让你签的东西本身是无效的,无非就是你以后追不追究这部分加班费. 不能接受就不干,当然目前经济状况下,要仔细考虑过.
r_miao 2008-12-24 11:47
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审批,公司只有总经理、副总、驾驶员可以。
你们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的,只是老板想不支付加班费,将来员工离职追溯的话,肯定公司还得支付的。.
serene_lea 2008-12-24 12:51
我们公司在青浦的,办公室全部签不定时的,厂车来回。
人事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从知名企业跳槽来),所以我想应该是合法的。。.
刁缠 2008-12-26 17:06
职能部门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吗?
内容
现有一事向专家请教,我所工作的单位原是一家国营企业,现是上市公司,我在单位做人事主管。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将总部职能部门的员工签为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每天工作时间还是按规定的8小时上班,只是如有加 班,不发加班费,而进行调休)?如果可行,要注意些什么?您对这样做有什么建议?
解答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由以下两类员工构成: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如高级管理者、外勤、销售;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如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关键是这类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出勤记录来考核其工作时间,而根据提问者的描述来看,职能部门的员工是常日班,可以进行正常的考勤,不存在无法记录其工作时间的情况。按提问者描述,他们打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加班时最好调休。这表明提问者对我们国家的加班制度可能有点误解。
我们常说的加班有三类: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
(二)双休日加班;
(三)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加班。
国家部门规章明确第(一)、(三)类情形必须给予150%和300%的加班费,但第(一)类加班成本相对最低,第(三)类毕竟又是少数,一年可以发生的此类加班不过10天而已。
而单位内发生最普遍的且最需要处理的其实是第(二)类加班。而对于这类加班,国家规定应先调休,在实在无法安排加班的情况下才给予加班费。该规定与提问者的期望是一致的,根本不需要去申请什么不定时工作制。(完)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5日,古某与上海某石油化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货运装卸组当工人。该厂的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但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装卸货物的时间也由货物多少而定。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因此古某对这样的工作性质也没有意见。
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当古某领取11月份的工资时,发现缺少了加班工资,遂大为不满,要求化工厂支付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但化工厂认为,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由于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古某认为,自己8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他的岗位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所以,请求化工厂撤销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加发所拖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认定古某所从事的装卸工作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裁决:对古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焦点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古某在单位从事装卸工作,从工作性质来看属于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化工厂可以为其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古某认为,合同里没有约定企业就不能单方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与劳动者只在合同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做法都不能算数。根据法律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算数。本案中,仲裁委查明,化工厂对古某所在的装卸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化工厂与古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企业根据古某的工作性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并不属于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焦点二:企业是否还需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古某平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他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忠告及对策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在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古某的败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甚了解,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企业应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以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并将对相关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办法》规定,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1、何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主要影响哪些工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和工种主要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要符合下列条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3、加班工资怎么算?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和人员来讲,延长了工作时间,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如果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1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接受生产定单,应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确因生产任务超过自身的生产能力,应事先吸纳、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对于确因季节特点和工作性质限制不能做到均衡生产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围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对此,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从严掌握。
五、关于审批权限,除已在沪劳保发(94)79号文中已明确的外,下列企业的审批按如下权限办理:
1、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2、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3、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刁缠 2008-12-26 17:07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机构代码 职工人数 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联 系 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另需说明申请周期的理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aobaosky 2008-12-27 16:50
说到底,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合法的消减员工的加班收入。
我们公司完全是通过合法的手段(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将正常的日班(每周工作5天,8:30-17:00)的情况,硬是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度。然后呢,员工星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缝周六周日加班,根据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就从原来的200%的工资,合法的减为150%的工资了。每个月公司能合法的避免数百万的加班工资。
劳动局审批就是走个形式,完全不能指望他们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香格里拉的春天 2008-12-27 17:51
回复 15#baobaosky 的帖子
你说的是综合计时制吧?.
香格里拉的春天 2008-12-27 17:53
[quote]原帖由 [i]渺渺眯眯[/i] 于 2008-12-24 09:11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157350&ptid=4600185][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请教如果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续签不定期合同,员工不续签,可以要求赔偿吗? [/quote]
你们公司这样要求员工签, 员工以此为理由拒签的话, 公司应该赔的。.
蹊蹊娘 2008-12-28 19:17
回复 7#渺渺眯眯 的帖子
那你就先签了嘛,到时叫你加班,你加好班要求加班工资,如果不给,就去仲裁,如果公司拿不出审批文件,就会输掉仲裁,到时你们老板就会知道不能自说自话了。.
渺渺眯眯 2008-12-29 09:05
回复 18#蹊蹊娘 的帖子
其实不想加班,也不想要加班费.
仲裁的话,好象有点-----..
渺渺眯眯 2008-12-29 09:07
回复 17#香格里拉的春天 的帖子
上面可能有点小错误,是"不定时"----也就是老板说的加班无加班费,平时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合同.
也有赔偿吗?具体怎么赔的呀?
谢谢..
scarlett93 2009-1-1 17:31
回复 19#渺渺眯眯 的帖子
呵呵,那就走人呗..
postli163 2009-1-2 21:55
回复 12#serene_lea 的帖子
现在劳动局批“不定时”还是很谨慎的,一般也就是公司高层和销售岗位。
其实关键就是看老板是怎么个“方法”:如果工资给得还算高,加班频率也不高,不支付加班费也就算了,这个是要算总账的; 如果工资平平,加班多多,又不付加班费,这个就有问题的。而且如果是后者这样的公司,一般也是批不出“不定时工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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