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茗一杯倚清风 2008-8-22 01:12
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可获补贴
本报讯 (记者陈青)为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近日联合制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上海户籍的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事件而身亡或伤残后,其家庭将获得政府长期生活扶助。
根据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将可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而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据了解,扶助对象必须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据悉,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将获得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而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据了解,特别扶助金将从2007年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