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LEYXXY 2008-1-21 16:43
咨询一下产假的条例---产假是有产前假,产后假组成的?
咨询一下产假的条例---产假是有产前假,产后假组成的?是不是没有休产前假就做放弃处理?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谢谢大家的指教。.
cindyt 2008-1-2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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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分产前假和产后假。
产前假15天,根据劳动局的规定是必须在产前用的,否则作废。(但是好像不是所有公司都这样严格执行的)
产后假75天。.
SHIRLEYXXY 2008-1-21 16:57
谢谢你哦。再请教一下,产假的工资是怎么安排的?是单位要出多少?社保出多少? 晚育有没有再加30天? 超过30岁怎么算呢?不好意思,问题多多。
[[i] 本帖最后由 小乐霄霄妈妈 于 2008-1-21 16:58 编辑 [/i]].
睿睿的妈妈 2008-1-22 09:26
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的.医保是按你平时交的社保基数来发放津贴..
mamum 2008-1-22 10:59
一般我们单位操作的话,是根据社保的生育补贴计发单,上面有计发期限的,那这段时间单位就不发工资了。找到几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SHIRLEYXXY 2008-1-22 23:08
谢谢LS的消息.太有用了。.
grace26 2008-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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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SHIRLEYXXY 2008-2-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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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专家..
人生的文艺复兴 2009-5-19 15:04
回复 9#grace26 的帖子
晚育假---如果再婚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比如女方是二胎,男方未生育过,那算晚育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