渺渺眯眯 2008-1-8 09:03
有关出差补助的问题
本公司现[b]出差补助[/b]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教各位:
有没有其他出法,可以不用缴个税?.
渺渺眯眯 2008-1-8 09:30
回复 3#sunnysh 的帖子
找那些发票比较合理呢?
我们要向香港公司报帐的,有的东西还是要做得比较正规的.
谢谢.
麦兜 2008-1-8 10:00
我们集团下属的分公司都是外省市注册,外地税务局都有规定差旅补贴限额,只有30元/天,:L 所以员工出差当地住宿费、餐费、车费......
我们制度就规定出差人员自行提供;
集团在上海,上海税务局没有这个规定,补贴一律给,不需要任何发票。
[[i] 本帖最后由 麦兜 于 2008-1-8 15:09 编辑 [/i]].
pyf74 2008-1-8 11:00
出差补助如果没有发票的话就要做到工资薪金里面了,有发票的话可以提供餐费发票做到误餐费里面。.
乐乐他妈妈 2008-1-8 11:14
出差补助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吧,凭来回车票算一天多少钱直接发放了好象是可以不交个税的,.
shi-rly 2008-1-8 11:20
差旅补贴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color=Magenta](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color]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 纳税人购进的该
某一种类 种类债券买入价
债券允许 和买进过程中交 一次卖出
纳的税费总和 的 该 种 卖出该种类
=———————— × 类 债 券 + 债券过程中
扣除的 纳税人购进的该 的 数 量 缴纳的税费
买入价 种类债券总数量
和费用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 -(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渺渺眯眯 2008-1-8 13:13
谢谢大家了.
不过还想问一下,[b]误餐费[/b]是什么?.
麦兜 2008-1-8 15:01
回复 9#渺渺眯眯 的帖子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渺渺眯眯 2008-1-8 15:04
回复 10#麦兜 的帖子
标准是多少,有上限吗?
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谢谢!.
sunnysh 2008-1-8 15:09
记得标准很低的
还是90年代初的几元钱的标准
因为此后就没人管这事了!!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沪财行[1995]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5-2-8
根据目前的物价等情况,经研究,对本市原规定的各类会议及市内出差误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调整:
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
1、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
2、市级各类工作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2元;
3、市级各类工作会议及乡镇党代会、人代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4、工、青、妇科协、侨联、劳模及烈军属代表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市级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区县级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以上标准调整后各会议召开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会员人、会议日期及其他各项会议费用,节约经费支出。
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color=Magenta]每天3元6角调整为5元[/color](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
此标准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1月20日《关于调整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3月18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及上海市财政局1992年5月23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伙食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i] 本帖最后由 sunnysh 于 2008-1-8 15:14 编辑 [/i]].
sunnysh 2008-1-8 15:11
找到几个有明确金额规定的,其他都是说“根据有关规定”,但暂时还未找到有关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 文 号 税二(1994)278号
标 题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文件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 税二〔1994〕278号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 见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color=Magenta]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color] 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 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
关于通讯补助:
----------------------------------------------
发 文 号 穗地税发(2002)49号
标 题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2002-02-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补充说明
发 文 号 粤地税发(2002)1号
标 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2-01-04
文件正文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穗地税发〔2002〕4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20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免税的生活补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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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 国税发(1998)155号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1998-09-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补充说明
文件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贸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10月22日
粤地税发〔1998〕19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10日
穗地税发〔1998〕34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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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0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4-9 有效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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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21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sunnysh 2008-1-8 15:15
关于企业"误餐费"的标准
一、误餐费标准(天津财政局答复)
对外出的误餐费,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标准;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下述标准掌握: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到外省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地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
(五)各单位派往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个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凡吃、住和工作在当地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企业人员实际出差所发生的误餐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费用中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津贴、补贴、误餐费等支出已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属于按月在工资中发放的误餐费不得在计税工资外多列费用支出,实行效益工资办法的,在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2号)文件规定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sunnysh 2008-1-8 15:16
看到了吧!!
还不如找发票呢!!
最好是其他性质的发票!!.
家有馋宝宝 2008-1-8 15:18
出差津贴如果我以误餐费名义发的,就不用缴,是否可以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