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xv 2007-11-9 15:10
请教大家, 财企[2003]61号文, 里面的“社会保险费”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企【2003】第061号 发布时间: 2003年02月09日 状态: 有效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备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加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宁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color=Red]社会保险费[/color],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木(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申列丈,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二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丈;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全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土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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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xv 2007-11-9 15:14
问题在这里:
这里的 “社会保险费”应该是指社保金吧, 不是指社会上的商业保险吧。
那么补充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吗? 要缴个人税得税吗?.
奶宝妈妈 2007-11-12 10:46
回复 2#susanxv 的帖子
保险费用税前扣除须符合政策规定
近年来,我国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为主的保障体系,有的企业从经济发展和安全保障出发,为职工办理了相关保险。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有的保险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两类
企业所得税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主要有6类: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但国家对特殊工种有明确规定,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国家、部、委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法规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3.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4.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为职工缴纳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法规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在以下2种情况下,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超过法规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上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
允许扣除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及相关收入如下:
1.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住房公积金在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部分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砂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5.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保险费用包括:
1.超过标准或比例的部分并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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