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妈妈 2007-9-5 12:20
关于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是年平均收入的三倍以下就免税吗?谢谢.
sunnysh 2007-9-5 13: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200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
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b][color=Red]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color][/b],免征个人
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卡姆昂 2007-9-5 15:30
回复 3#sunnysh 的帖子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指年工资还是月工资?.
sunnysh 2007-9-5 16:13
[quote]原帖由 [i]卡姆昂[/i] 于 2007-9-5 15:30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86413&ptid=4456142][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指年工资还是月工资? [/quote]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9/09/23
【实施日期】 1999/10/01
【内容分类】 个人收入所得税
【文号】 国税发(1999)178号
【题注】
【正文】
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b][color=Red]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color][/b]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鸿妈妈 2007-9-5 16:56
回复 5#sunnysh 的帖子
谢谢!
两个规定是矛盾的,那应该按照财税[2001]157号 2001-9-10
的规定来执行是吗?.
小娴妈 2007-9-6 09:54
3楼的文是最新的,说明3倍以下的部分免税。那超过部分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所以羊爸爸又在5楼贴了具体计算方法的文。两文件不矛盾,要合在一起看。
如果有具体数字的话,可以帮你算算。:).
sunnysh 2007-9-6 11:03
[quote]原帖由 [i]鸿妈妈[/i] 于 2007-9-5 16:56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87008&ptid=4456142][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谢谢!
两个规定是矛盾的,那应该按照财税[2001]157号 2001-9-10
的规定来执行是吗? [/quote]
文件内容要吃透哦!!
;P ;P.
鸿妈妈 2007-9-6 12:51
回复 11#sunnysh 的帖子
看了小娴妈的解释,明白了,我这脑子有时候不怎么转弯,呵呵
谢谢两位了:handshake.